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家庭贫困申请书范文
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0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控管理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
工作。
市公安、税务、发展改革、统计、工业与信息化、民政、司
腾讯防沉迷网站法、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编制等相关市级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调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应当通过天津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可到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调控管理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演唱会门票在哪买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者到政务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公共设施有哪些(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十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写冬景的诗句(一)企业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注册或转入本市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二)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企业,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企业;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第十一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注册或转入本市时间未满一年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或计划总投资每增加1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可以按照第(一)项规定确定可申请编码数量。
第(一)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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