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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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知识
我国的银团贷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银团贷款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发展,不但利用国际银团贷款的项目越来越多,而且我国的各银行也越来越多地参加到银团贷款中。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2007年8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又颁布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基本建立了与国际相接轨的比较完善的银团贷款制度。
银团贷款,即由一家或几家牵头银行发起组织一批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对一个借款户进行放款。这种贷款的数额可高达几亿或几十亿美元,贷款期限一般在7-10年,也有长达20年。
银团成员的构成:
(1)牵头银行或经理集团:
卸载后无法安装组织辛迪加贷款的第一步是选定牵头银行。
银团贷款可以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若一家银行牵头称为牵头银行,若几家银行牵头,则分别称为牵头银行、经理银行和共同经理银行,共同组成经理集团。它们负责组织贷款,并与借款人商讨贷款协议,同时提供贷款总额的50%-70%。
借款人会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或有着良好过去记录的大银行来承担。牵头银行的责任是:与借款人谈判贷款的数额、利率、期限、各项费用等贷款条件,安排银团的其他成员行及各行贷款份额等。
(2)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是银团的代理人,负责监督管理贷款的具体事项。可以由牵头银行兼任,也可由经理集团指定一家银行担任。代理行在贷款协议签订后,具体管理各项事务,包括贷款的收集、发放以及还款时本金和利息的分摊、收付款的通知等事宜。
(3)安排行什么时候开始准备考研
协助代理行的工作。
(4)参加银行--提供一部分贷款的银行,由牵头银行或代理银行出面邀请,一般同牵头银行或银团贷款方面有过良好的合作关系。参加行按照各自的贷款份额提供贷款。
信贷条件:
国际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严格的借贷协议,规定借贷双方必须遵守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信贷条件。通常包括三个内容: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二是币种选择;三是贷款期限与偿还。
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
1.利率:
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为基础再加上一个附加息率构成。附加利率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的风险程度、贷款的期限、市场资金供求、金额的大小等情况来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
贷款利息=贷款额X年利率X实际贷款天数/360天
2.管理费或佣金:
少先队员入队申请书范文是借款人支付给辛迪加贷款牵头银行的管理费和佣金,是对牵头银行成功地组织了这次辛迪加贷款的额外报酬。管理费一般按贷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0.5%-1%)一次或分次提取。
3.代理费:
支付给代理行的费用 。代理行负责与借款人的直接联系。代理费包括在贷款期间发生的邮政、通讯、公务等费用及支付给代理行的报酬。代理费是签订贷款协议后发生的费用。
4.实报实销的费用
这是中长期辛迪加贷款方式下发生的费用。这是签订贷款协议前发生的实际费用。是牵头银行在联系、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宴请费等支出。
5.承担费:
这是借款人未能按期使用银团已按贷款合约准备好的资金而支付的一种赔偿性费用 。一般
为未使用贷款额的千分之五。这是为了促使借款人积极有效地使用贷款,同时也使贷款银行能有效地运用资金。
一般在整个贷款期间,规定一个承担期,即借款人必须提取支用全部贷款的期限。如果在承担期内没有用完全部贷款,则贷款余额自动取消,且对未使用完的款项要按一定比例交纳承担费。
二是币种选择:
在国际辛迪加贷款中,所选择的货币均为国际可兑换货币,可选择的币种包括:
贷款国货币、借款国货币、第三国货币、混合货币(包括一揽子货币、特别提款权等)
在选择币种时,借贷双方的利益正好相反:对借方而言,应尽量选择到期时贬值的货币,对贷方而言,应尽量选择到期时升值的货币。
一般而言,以软货币计值的贷款合同的利率要大大高于以硬货币计值的贷款合同利率,因为,汇率风险必须由利率补偿。因此,在选择币种时,不能仅仅考虑币种的软硬问题,还要考虑利率成本,即综合考虑利率和汇率问题。
三是贷款期限与偿还: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必须按期(一般为每半年一次)分次偿还本金及利息。偿还方式大致有三种:
一是分期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支付本金。这对贷款额不大的中期贷款较适用。
二是有宽限期的分次等额偿还本息。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不用偿还本金,只需支付利息。这对贷款金额大、期限长的贷款较适用。
三是无宽限期的分次等额偿还本息。
在以下情况下,借款人应尽量选择提前还款:
第一,贷款所采用的货币的汇率存在上升趋势;第二,在浮动利率贷款条件下,贷款利率存在上浮趋势;第三,在贷款采取固定利率条件下,市场利率存在上浮趋势。
担保形式:
银团贷款的担保大致可以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另外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权益转让在实践中也被广泛采用。
二、银团贷款案例
银团贷款业务的流程主要包括委托与授权,组织银团,银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银行间合作协议的谈判和签署等。下面结合银团贷款案例分别进行介绍和说明。
华夏发电有限公司正在建设华夏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项目动态总投资为122684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为24.54亿元,项目总投资的80%通过融资解决,华夏发电有限公司拟采用银团贷款方式融资98亿元,于是华夏发电有限公司按照下述程序委托牵头行组建银团。
(一)委托与授权此程序属于银团贷款的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借款人联系银行并向银行提交委托书、银行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以及借款人正式向牵头行进行授权等。
当我知道你们相爱歌词1.借款人联系银行并向银行提交委托书
(1)操作实务。银团贷款委托书是借款人选择牵头行的程序性文件。借款人决定申请银团贷款后,开始在金融机构中寻合适的牵头行,在此过程中,借款人可以只同一家银行进行接触并直接向其出具委托该银行为其安排银团贷款的委托书,也可以同时向多家银行发出委托银行为其安排银团贷款的委托书,然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牵头行。
委托书中一般应包括项目概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用途、担保情况等,该委托书一般不在借款人与银行之间产生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委托书相当于借款人向银行所发出的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与要约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实质性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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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团贷款组建过程中,委托书是借款人向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银行的承诺书一般则是
银行根据委托书向借款人发出的要约。
在本项目中,华夏发电有限公司经过与多家银行沟通后,决定委托甲银行为其组织银团,为此,华夏发电有限公司向甲银行出具了委托书。
(2)委托书的参考文本。
委托书
致: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我公司将开发、建设华夏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本项目动态总投资为人民币1226846万元,其中我公司自筹资金人民币24.54亿元,尚有人民币98亿元的资金缺口。
为保证本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我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委托贵行为我公司组织人民币98亿元的银团贷款,贷款期限为25年,此银团贷款由我公司以本项目的电费收入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如贵行同意接受委托并为我公司组织上述银团贷款,请贵行在2006年10月30日前致函我公司,我公司将另行向贵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华夏发电有限公司
董事长签字:
2006年10月10日
附件: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批准文件、担保人的担保承诺书等。
2.银行接受委托
(1)操作实务。银行收到借款人出具的委托书后,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包括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调查分析以及对利率及其他资金成本等有关情况的调查和测算分析,然后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借款人的委托。
银行决定接受借款人的委托的,应向借款人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一般应包括同意接受借款
人的委托的承诺、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和银团贷款的承销方式等。
银团贷款的承销指的是牵头行安排的银团贷款份额的承担方式。承销是牵头行对借款人所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在银团贷款中,承销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牵头行承担一般的承销责任,即牵头行尽最大努力组织银团并安排有关贷款份额,如银团未能组成或贷款份额未能由银团全部认购,牵头行不承担提供全部贷款的责任,在这种承销方式中银团组织成功与否的风险及借款人能否获得足额贷款的风险完全由借款人自己承担;另一种是包销,即牵头行尽最大努力组织银团并安排有关贷款份额,如银团未能组成或贷款份额未能由银团全部认购,则由牵头行向借款人承担全部贷款或差额部分的贷款,采用包销方式时,借款人往往要向牵头行支付包销费以补偿牵头行承担的风险。
如前所述,委托书是借款人向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银行的承诺书一般则是银行根据委托书向借款人发出的要约。由于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借款人接受承诺书的条件,银行就将成为牵头行并负有为借款人组建银团的责任,借款人可以据此向牵头行主张权利。因此,银行在出具承诺书前,应特别注意对于借款人、担保人和贷款项目的评估,并且应在承诺书中准确说明贷款条件,注明牵头行的免责声明。
在实践中,如果银行与借款人在贷款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或者为了进一步防范相关风险,银行也可以在承诺书中注明该等承诺书为要约邀请,借款人接受该等承诺书后所出具的授权书为要约,银行接受该授权书方构成承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很大区别,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区分,当事人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一个要约邀请,也可能当事人原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而会被判定为是一个要约,因此,银行在出具承诺书时应准确措辞。
在本项目中,甲银行经过评审后,决定接受华夏发电有限公司的委托,同时提出主要贷款条件,并向华夏发电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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