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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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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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工作,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合组〔2011〕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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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企业或具有上海户籍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上海投资方”)在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国家级贫困地区(国务院扶贫办认定)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就业的项目,本市企业在西部、东北、中部地区实施的重点战略资源、能源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产业梯度转移、构建产业链项目和市场拓展项目。
  主要包括:
  (一)上海投资方在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地区投资的农林牧副渔种植养殖及产品深加工、连锁商业、开发当地特优势资源、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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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市企业在西部、东北、中部地区落实上海与兄弟省区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重点战略资源、能源基地建设和粮食、农副产品、现代物流等方面投资的项目。求爱的话
  (三)本市优势产业在国内构建产业链的拓展市场项目。
  在年度资助总额内,优先资助符合第一项条件的项目。
  第四条 资助条件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对口支援地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200万元以上;在国家级贫困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在国内其他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1亿元以
上,其中,粮食、农副产品等方面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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