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解除合同后银行贷款由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解除合同后银行贷款由开发商承担
房屋产权咨询
世界上智商最高的狗展开全文
金丝熊仓鼠一、开发商未按时交付,银行起诉购房人
2015年8月12日,王某与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47953124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前。王某首付73983124元,剩余7397万元按揭贷款。
2015年8月14日,王某等三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在建工程/预购房)》,借款金额7379万元,以前述房产作为抵押。银行随后向开发商支付相应借款。
后因开发商未能如约交房,王某解除合同。
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人与开发商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律师费。
二、法院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王某等人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律师费。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蜂蜜功效三、再审判决内容
英语论文答辩技巧
第一,关于案涉《借款合同》解除后的贷款返还责任主体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由此可见,一经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将已经收取的费用分别返还给原支付方,也就是向购房者返还购房者已经向银行已经支付的银行本金及利息。
第二,关于案涉《借款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尽管王某与银行之间签署的《借款合同》明确载明,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也就是由王某等作为借款人应归还银行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利息等费用。但本条款系格式条款,与司法解释规定相违背,属于
北京小吃
加重购房者责任的情形,因此,该部分条款应属无效。
第三,关于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本案中因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而导致合同解除,王某等人不具有过错,如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王某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