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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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初中语文教师工作总结问题的批复
【标    签】韩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1﹞50号
【发文日期】2001-01-09
【实施时间】2001-01-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种草莓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曾经小小少年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来源于威海英电子有限公司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涉[2000]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间税收协定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1997年贷款75万美元给威海英电子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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