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公司章程范本
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北京出国留学机构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老师对学生的美好祝愿成都市XX区XX路XX号XX室XXX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类型为一个法人股东出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商品批发与零售…………(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永久。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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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
出资额
出资方式
认缴
期限
实缴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货币
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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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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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委派和更换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三、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四、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孙红雷老婆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满逾期未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满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和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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