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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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施行日期】199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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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分析∙【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会计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人民银行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提高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水平。
  二、各行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实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工作。各有关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违章必究。
  三、怎样办理基金定投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自1997年6月1日起,对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使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四、《银行承兑汇票监测表》由总行另行下发。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工商信贷部)反映。
  1997年9月17日
  附: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与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承兑系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本细则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细则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视同贷款进行管理,积极、稳健、适度地开展票据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 为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有关分支机构要健全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的申请、记录、审查、审批、检查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业务操作。
  第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
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 承兑行及承兑申请人条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必须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所属分支机构办理承兑业务的资格:
  (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权限集中在县级支行及县级支行以上机构,县级支行以下机构一律不得审批承兑业务;
  (二)必须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
  (三)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领导班子管理能力较强,不良贷款占比较低,会计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和总行要求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标准,信贷、稽核部门管理规范的分支机构;
  (四)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第八条 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即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他经济组织(即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登记领取有《营业执照》);
  (二)按照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
  (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
  (四)无欠息,无呆滞、呆账贷款;
  (五)承兑申请人与承兑行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备到期履行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六)具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购销合同;
  (七)购销合同中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第三章 承兑操作程序
  第九条 承兑申请
  承兑申请人需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向承兑行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若采取担保方式的要提供担保企业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二)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必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合格的贷款证;
  (三)供销双方签订的合法商品购销合同;
  (四)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承兑申请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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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承兑调查
  承兑行信贷部门受理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后,必须按照信贷管理的原则对承兑申请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及银行承兑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兑申请人递交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
  (三)承兑申请人与承兑行是否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四)承兑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信情况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五)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六)审查确定提供的担保方式。担保可采取收取不低于票面金额20%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和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七)出票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资金用途是否正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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