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款对民间借贷的抗辩
民间借贷纠纷
争议焦点:
(1)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的汇款是民间借贷款?还是合伙投资款?
(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四倍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 2014 )峨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
1、诉求:
(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 225 万元给原告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借款日开始计算利息,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止)。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证据:
(1)借条
(2) 银行汇款凭证2022年五一高速免费时间
被告:
1、答辩:
劳动仲裁律师
(1)原告与被告是生意伙伴,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 倍支付利息,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2)原告从银行存入被告账户的 141 万元,是原告与被告及苏某 3
人合伙投资都河高速公路、开采拉么矿窿和建设天峨县九区农贸市场的合伙投资款,而不是原告借给被告个人借款,不属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范畴。
关于母亲节的古诗2、证据:
(1)路基工程劳务施工协议书
(2)投资分成协议书
(3)通话录音
重阳节要吃什么
(4)银行汇款凭证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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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观点:
京菜(1)从法理上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汇给被告的141 万元是原告借给被告的借贷款项。其次,从情理上分析,原告之前借给被告 4笔借款共计 74 万元,原告都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而后面原告分12次共汇款给被告 141 万元,时间跨度一年之久,如这 141 万元汇款真是借贷款项,而原告不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有悖常理。(2)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较大,可信度较高,本院对
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主张 141 万元银行汇款凭证,系原、被告和苏某三人合伙投资款予以采信。由于 141 万元是原告与被告及苏某三人的合伙投资款,不是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款,属于另外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41 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被告出具的借条内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因此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
不予以支持。
2、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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