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及保护
一、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及保护
(一)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肉皮冻的做法大全家常
六一手抄报内容简短20字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是指遗产的属性、性能是否能满足人类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通常认为包括两部分:一是时代赋予它的价值,即自身价值;一是当时的历史事件赋予它的价值,即社会价值。其价值也可以细分为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情感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使用价值、生态价值及环境价值。
第一、历史文化价值。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本身就具有时代的印一记,反映当时的历史背景,记录历史事件以及有关人物,具有历史价值;同时历史文化遗产也是一个民族的文化根基,标识独特的文化传统,其作为历史的文脉而存在,反映当时的美学、科技、文学等,因此具有很高的文化价值。
第二、艺术价值。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艺术价值,它们给人类以美的启迪、美的享受,提供精华供之汲取,陶冶人类的情操,提供实物资料供人类研究。
第三、科学价值。历史文化遗产反映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能为后人
的科学研究提供珍贵的第一手资料,能为考古学、建筑学等学科做出科学贡献,具有科学价值。
第四、精神价值。历史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的载体,其本身裹挟的文化力量可以深入人们的心灵,产生民族凝聚力和归属感。其精神价值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历史传统教育、科学教育和美学教育的最为生动的素材。
第五、经济价值。历史文化遗产往往可以作为旅游胜地,因此,其实用性也就决定了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既包括有形的价值,如旅游所带动的经济效益,同时还包括无形资产的价值,即本身可能是维护该区域生态平衡的基础。
第六、社会价值。历史文化遗产本身的历史信息,有着重大的社会价值。通过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分析,可以了解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技术水平以及生活水平等。任何一项遗产,都有其实际的社会价值。
(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含义
本文界定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主要是指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应该保护具有突出、普
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塑、绘画等文物,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位或连接的建筑,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的遗址,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所衍生的文化内涵。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保护它不仅是每个国家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社会这个大家庭的共同义务。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拯救世界濒危文物古迹的需要,是延续历史文脉,实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从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几方面统筹考虑,围绕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三个原则,采取综合措施,把保护与建设发展协调起来,进行高层次的保护。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首先要保护它的原真性。真实性是历史文化遗产存在的最基本的要素,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是要保护它所负载的固有的、可信的和完整的历史信息。有形文化遗产不可再生,保护有形文化遗产就要从其原真性出发,而对其衍生的文化,更应注重传承,保持其文化的动态延续。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其次要保护它的完整性。其完整性既包括文化遗产本身及其依存环境的完整,又包括与其相关联的文化意义的完整。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个整体,又和周围环境和谐共生,往往又能衍生相关联的历史文化,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更要保护好其完整性。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还要保护它的可持续性。可持续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妨碍满足后代人的需要。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性就是要保护其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价值不被破坏,且能传承给子孙后代,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达到保护与发展的长期一致与和谐。
总体来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坚持可持续发展,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检察机关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行为分析
(一)积极制定保护条例,普及保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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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检察机关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更好的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在中央政府宏观发展方针的指引下,制定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条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规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明确各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它是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对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于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种类,并且支持、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明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应该禁止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保护历史文化名镇以及未确定的名镇中的文化遗产。《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二次会议批准,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不仅规定了一些基本工作,还规定了对一无锡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文物保护一单位和历史建筑、地下文物埋藏区和考古勘探、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等的农夫山泉有桶装水吗
保护工作,同时也明确了追究的法律责任。《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对抢救、挖掘兰州市的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历史文化内涵,制定出了相应的保护规定,提出了妥善的保护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很多省、市、自治区等检察机关制定了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条例,如《杭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辽宁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等。
检察机关积极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贯彻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众中大力宣传保护的观念,普及保护的知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积极申报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主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不可移动文物又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街区、村镇。
我国拥有非常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包括长城、故宫、秦始皇陵兵马俑、龙门石窟、平遥古城等。这些都是进入世界遗产目录的,但是却只是冰山一角,申遗工作似乎也只是刚刚开始。随着各地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检察机关纷纷将本地可能候选的遗产申报工作提到日程上,形成了遗产申报热潮。伴随着遗产申报,各地政府不断投入巨资,这些投入为遗产保护注入了活力,极大地改善了过去濒于危险的遗产资源的状况。这些申报工作还促进了“国家风景名胜区”、“园林城市”、“优秀旅游城市”、“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创建活动,为整体的自然与社会环境的改善做出了贡献。申报工作同时也促进了旅游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文化的交流和传播。目前申报物质文化遗产预备项目主要有:北京地区的云居寺塔及石经、古观象台、北海公园等,河北地区的安济桥、开元寺塔,山西地区的佛光寺、佛宫寺释迎塔、丁村民宅等等,在此不再赘述。
(三)强调遗产记录历史、衍生文化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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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其本身就是一部活的历史,见证了当时的历史事件,见证了时代的变迁,形成了具有自己民族特的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产业功能。历史文化遗产还可以作为历史文献来研究,任何一种历史文化遗产都凝聚了古
人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和利用。同时,历史文化遗产对爱国主义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民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作用都是十分重大的。历史文化遗产记录的历史、形成的文化,不管是对国家的发展还是对民众的影响,都是非常重要的,为人类连接过去和现在架设了桥梁,也为从今天走向明天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精神养料。因此检察机关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本身的同时,也积极强调其一记录的历史、衍生的文化的重要性,强调遗产价值以及它们的唯一性、不可再生性等等。例如检察机关都会介绍历史文化遗产的成因、形成过程、规模、产生的影响等,以此来宣传历史和文化。吉林省集安市的高句丽王城,体现的是古代少数民族的陵寝制度,对其保护更是强调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强调对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尊重,强调这些历史文化的重要性。
当利益不发生冲突的时候,检察机关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方面还是做了很多努力的,制定相关保护条例,普及保护知识;积极申报遗产名录;强调历史文化遗产一记录历史、衍生文化的重要性,强调对文化的传承,强调遗产价值,强调它们的唯一性、不可再生性。因此,检察机关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三、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加强保护法制建设,细化保护法规
由于遗产本身的复杂性、专业性,使得对其的管理和保护也十分复杂,涉及到自然、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而对其保护的历史实践告诉我们: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制是关键。为保护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国家必须建立严格的法律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起草和制定与文化遗产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来看,尽管已出台了《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涉及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总体而言,我国在保护世界遗产方面的立法,远远滞后于资源开发行为,很多地方用开发区的政策来套风景区、遗产地的开发;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尚存在规定不明确、没有规定和规定相冲突的问题,这给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对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做出统一规定。细化历史文化遗产的类型,把历史文化遗产具体分为小型有形文化遗产、大型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针对这几种类型制定专门的保护法律法规。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遗产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规章,明确保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要求、保护标准和目标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修改现行保护条例中的不当内容
我国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地方条例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也逐渐的趋于完善和成熟,其中的内容也都涵盖多个方面,基本上包括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以及违法责任等几方面。但是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是在特定的领域,特定的时代颁布和修订的,而社会又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新的矛盾总是不断产生,这就导致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这些法律法规也应该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不断的进步和更新。因此政府应该对己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凡是同遗产保护不相适应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将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例如,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应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鼓励NGO及民众参与的决策要求,加强对民间收藏的管理;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加强对资金的有效管理;明确规定违法责任,明确依法追究的程度,明确个人不法分子、有关部门、检察机关相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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