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润昇与邱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润昇与邱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汽车导航系统(2020)渝05民终4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夏东鹏沈娟郝绍彬 
【审理法官】夏东鹏沈娟郝绍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蔡润昇;邱梅;蔡润蓥 
【当事人】蔡润昇邱梅蔡润蓥 
【当事人-个人】蔡润昇邱梅蔡润蓥  梅花的象征意义
【代理律师/律所】陈霞重庆栋华律师事务所;廖月园重庆栋华律师事务所;周慧林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杨顺莉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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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陈霞廖月园周慧林杨顺莉 
【代理律所】重庆栋华律师事务所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蔡润昇;蔡润蓥 
【被告】邱梅 
【本院观点】邱梅中国移动手机号码通话记录对案件审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本院不予准许。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蔡润昇是否应向邱梅还款150万元及利息。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蔡润昇是否应向邱梅还款150万元及利息。本院评述如下: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证明责任。《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邱梅依据其于2015年7月15日向蔡润昇转款150万元的转款凭证提起本案诉讼,蔡润昇抗辩转款系蔡润蓥与邱梅间的经济往来,蔡润昇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
证明。根据蔡润昇举示的证据,可以证明蔡润蓥与邱梅之间存在多笔借款的事实,借款的交付及偿还均使用了蔡润昇尾号为4073、6366的农业银行卡,且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蔡润昇尾号为4073的农业银行卡为蔡润蓥实际使用。另,蔡润蓥与邱梅之间的借款签订有规范的借款合同,并有保证人提供借款担保。邱梅并非缺乏法律意识的借款法律关系当事人,邱梅与蔡润昇如果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应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蔡润昇举示了对其与邱梅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其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前述法律规定并未免除出借人的举证责任,邱梅应就借款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邱梅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本案借款法律关系的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确认邱梅与蔡润昇之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蔡润昇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蔡润昇的上诉理由成立,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477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邱梅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上诉人邱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2:39:54 
奇葩说主持人【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1日,蔡润昇购买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61号49幢2-2的房屋(建筑面积146.05㎡)。二审中,蔡润昇提交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尾号4073农业银行卡及银行卡信息图片等证据,以证明蔡润昇无借款必要,尾号4073农业银行卡在银行所留电话为蔡润蓥的电话13某某某某,该银行卡一直为蔡润蓥使用,该卡发生的交易与蔡润昇无关,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系邱梅向蔡润昇出借不符合常理。邱梅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蔡润昇举示的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邱梅和蔡润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认证意见为,蔡润昇举示的尾号4073农业银行卡及银行卡信息图片,可以有效证明蔡润昇的尾号4073农业银行卡在银行所留存13某某某某为蔡润蓥电话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蔡润昇举示其他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邱梅依据其于2015年7月15日向蔡润昇转款150万元的转款凭证提起本案诉讼,蔡润昇抗辩转款系蔡润蓥与邱梅间的经济往来,蔡润昇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由于蔡润昇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蔡润蓥曾指定蔡润昇尾号为4073、6366的银行账户为蔡润蓥向邱梅借款的收款账户及蔡润昇通过尾号为4073的银行屈原5字4句诗
账户代蔡润蓥向邱梅偿还借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蔡润昇主张的待证事实,应由蔡润昇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蔡润昇辩称诉争款项发生时其年仅20岁,根本不需要如此大额的资金的意见,由于在案涉150万元款项发生前,蔡润昇名下已有建筑面积为146.05㎡的房屋及重庆兆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兆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95%的股份,且蔡润昇为蔡润蓥向邱梅所借的两笔借款共计2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提供了担保,前述事实表明蔡润昇在诉争款项发生前就已参与了涉及大额资金的经济活动,不能排除其基于自身或家庭原因存在借款需求的可能性,故对蔡润昇该项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蔡润蓥在庭审中述称诉争款项系其向邱梅所借,且双方有结算凭证和合同的意见,由于蔡润蓥未提交证据证实,邱梅对此也不予认可,且蔡润蓥该项述称意见与其于2019年4月11日所述诉争款项系邱梅向蔡润蓥还款的意见前后矛盾,故对蔡润蓥该项述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为邱梅于2015年7月15日向蔡润昇转款的150万元系蔡润昇向邱梅所借的借款。 
【二审上诉人诉称】蔡润昇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邱梅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邱梅承担。事实及理由:1.邱梅向蔡润昇转账的150万元是否有借款合意,借款方式是否符合生活常理,及蔡润昇的借款用途等基础事实一审法院未查清;2.邱
梅向蔡润昇转账150万元的真实性质,从一审审理过程可以认定系邱梅与蔡润蓥的资金往关系,与蔡润昇无关。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蔡润昇与邱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怎样练习打字速度民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终4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润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重庆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月园,重庆栋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林,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蔡润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莉,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润昇因与被上诉人邱梅、原审第三人蔡润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4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蔡润昇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邱梅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邱梅承担。事实及理由:1.邱梅向蔡润昇转账的150万元是否有借款合意,借款方式是否符合生活常理,及蔡润昇的借款用途等基础事实一审法院未查清;2.邱梅向蔡润昇转账150万元的真实性质,从一审审理过程可以认定系邱梅与蔡润蓥的资金往关系,与蔡润昇无关。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邱梅二审辩称,蔡润昇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蔡润蓥二审述称,案涉借款系邱梅向蔡润蓥出借,还款责任应由蔡润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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