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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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十一月的英文号: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8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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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1年第25号公告重新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原20081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自20091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同时废止。研读这一文件,笔者认为新《办法》有以下8个亮点。 
  亮点一: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新《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来88号文件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亮点二: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新《办法》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即都要报备,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企业应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都是法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新《办法》明确,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亮点四:增加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废止,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明确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只能抵扣。 
  亮点五: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亮点六:对报送资料细节的修订 
  新《办法》强调计税基础资料报送要求等。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划。明确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亮点七: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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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亮点八:办法适用2011年汇算清缴 
  25号公告自2011年汇缴时适用,企业应在平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2010年汇缴适用此前的规定。
  来源麻辣鸭脖子中国税网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税收中对资产的定义
88号文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这个文件特别强调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25号公告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各地税务局在实际操作中首先是根据定义来判定这个资产在税前能不能扣除。
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
1.“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该项资产如发生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
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多此一举。
3.“免税收入虽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相互矛盾。
二、资产损失类别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类损失带有财产转让和处置的性质,必须是合理的。
法定资产损失:凡是25婚内财产协议号公告中列举的,点了项目的,只要符合条件的,就是法定资产损失。如果没有点项目,可能是某一类的资产损失,在文件中写了,尽管文件没有点项目,但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列入法定资产损失。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实务操作中,银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还是坚持的实际资产损失。
三、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25号公告确定了追补确认的年限是五年,可追补确认的损失一定是实际资产损失,因为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存在着损失所属年度的问题。企业处置和转让资产的所属年度是不能更改的,但法定资产损失则不同。从定义上讲,法定资产损失是要申报且会计上作损失处理了,才能作为税前扣除,所以它就不存在追补确认的问题。比如应收账款,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对三年以上怎么理解呢?也就是说在第三年申报的时候允许扣,如果第三年没有申报,那么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都能扣,什么时候申报什么时候扣除,并不是说在第三年一定要把确认为资产损失,所以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年度是实际申报的年度,没有追溯期的概念。
四、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1.根据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已被取消,改为企业自行申报扣
除制度,但国务院确定的事项除外。自行申报扣除很难避免滞纳金和的问题,所以在工作中应该对自行扣除持谨慎的态度。
2.自行申报扣除的形式: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五、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式: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六、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1.法定资产损失: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换句话说,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会计上已处理;第二,依法申报。
2.会计处理年度为决算年度;纳税申报年度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度。注意:不能把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材料的时点理解为会计处理年度和纳税申报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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