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手机怎么下载歌曲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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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如何选购钻石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
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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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91号):四、项目部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认: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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