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平台登录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跨区县经营纳税人税收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03.04.25 |
施行日期 | 2003.04.01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税收征管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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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跨区县经营纳税人税收管理办法
(2003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明确税收征管职责,减少税收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准确划分区县局之间的税收征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按照公平、效率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国税部门之间税收征管范围的界定,应当以各级政府划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和管理机构对所辖地域范围内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税收管理。
第三条 全市国税部门所辖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经市局以上(含市局)国税机关批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税款和因特殊情况需异地纳税的纳税人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指:
(一)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核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
1、总机构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境内;蝴蝶兰的养殖方法和注意事项
2、生产场所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区县境内;
3、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县境内;
4、办公场所与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区县境内;
5、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境内。
容声冰箱好吗 6、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不在同一区县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
本办法所称总机构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而相对于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
(二) 在全市范围内虽不实行统一核算,但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在同一区县境内的纳税人。
她字组词100个 (三) 跨区县从事连锁经营的纳税人。
第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
(一) 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论实行统一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均应分别向总机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下简称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
(二) 原有纳税人因改制、合并、分离、迁移等原因需变更机构名称、调整经营范围、改变核算办法、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而出现涉及跨区县纳税业务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税务登记:
1、所有机构全部迁移到另一区县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有关票证,注销税务登记后,凭原主管国税机关的证明,向迁达地国税机关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2、原有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迁移到另一区县,并且迁达地有部分生产经营场所的,迁移机构应凭原主管国税机关的证明,向迁达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原有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虽迁移到另一区县,但迁达地既没有办公场所又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只是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发生变更的,纳税人仍应向原有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迁达地国税机关不得受理其税务登记事项。
4、原有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迁移到另一区县,但迁达地只有办公场所,而生产经营场所仍在原迁出地的,生产经营场所除按规定向驻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迁出机构还应凭原主管国税机关的证明,向迁达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新设立的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除总机构应按规定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其所属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分别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果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不在总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应向分支机构和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对跨区县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总店和分店应分别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自愿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单独设立的办公场所与其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区县境内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时,方可在办公场所驻地向国税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1、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2、主要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在办公场所内从事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
3、在驻地银行开具基本账号,办理机构的日常货币结算业务。
对单纯为了骗取某些优惠政策或逃避税收管理,到外区县临时设立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办公场所,不得作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纳税人应当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税款的计算与缴纳
(一)对不在同一区县境内设立机构的纳税人,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向当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的,不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均应当对在不同区县所设机构的销售额、成本和费用等生产经营情况单独进行核算。并分别向驻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自觉接受驻地国税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增值税、消费税原则上以机构所在不同区县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为依据单独计算交纳;确实不能单独计算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按照不同机构实际发生的销售额比例或成
本和费用比例进行合理划分,由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三)所得税实行由总机构统一核算,按各机构的实际销售额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比例或工资数额比例实行“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由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不同区县所得税政策有差异的,应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按不同机构的所得额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不在同一区县境内设立机构的纳税人,机构之间相互移送的货物用于对方销售的,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机构之间相互移送的货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对方销售,各机构必须单独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销售额按照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顺序确定。否则,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合理划分,由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第七条 发票管理
(一)纳税人跨区县设立的机构,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当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并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税控装置等由驻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供应和管理。发票不得跨区县使用。纳税人应当分别向机构驻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并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二)对不具备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并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条件,需要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分别缴纳的,其所需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税控装置等由主要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管理的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供应和管理。纳税人应当统一向主要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管理的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并分别接受驻地国税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管理的机构所在地是指在纳税人全部销售额或成本中实际发生额所占比例最高、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和业务最多的区县。
第八条 日常管理
(一)各区县国税局应当对跨区县经营的纳税人在本区县范围内设立的机构,依法实施税收管理,提供纳税服务。晚上睡不着觉有啥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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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和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落实,由主要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管理的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其他相关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在本区县所设机构的所得税业务按规定实行就地监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主管国税机关。
第九条 各区县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正确界定税收征管范围,认真履行税收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条 各区县国税机关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及时沟通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对纳税人借变更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之机,企图骗取税收优惠和逃避税收管理而虚设经营机构和场所的纳税人,一律在实际生产经营管理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有关纳税事宜,注册地国税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实际生产经营管理地的国税机关。对已在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予以注销。对骗取的税收优惠,要坚决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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