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7.09.28
∙【字 号】财税法〔2017〕1294
∙【施行日期】2017.09.28
引的组词∙【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考试简短鼓励语八个字∙【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一寸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等文件规定,对2017年提出汇总纳税书面申请的1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缴纳方式
(一)增值税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省级总机构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
(二)税款的计算缴纳。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整个企业总、分支机构(省外分
支机构除外)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并按照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分支机构按照各自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
(三)进项税额的抵扣。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通过自行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支机构传递等方式汇总进项税额,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
不苟言笑造句 (四)税款的纳税期限。汇总纳税企业中,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他企业按月申报纳税。
(五)分支机构的管理。汇总纳税企业在同一市区内、县内(含县级市)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可以选择一个分支机构作为地市级中心分支机构、地市以下中心分支机构,向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报备后,承担该市区内、县内全部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纳等事宜。
二、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登记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税费种信息登记等涉税事项,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
三、增值税发票申领和使用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地市级中心分支机构、地市以下中心分支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原则上由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领并集中使用,如总机构仅承担管理职责、无经营行为的,可指定下属分支机构承担此工作;金融企业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中心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其经营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具体事项。
四、其他事项
各主管国税机关发现总机构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如有申报不实等的涉税问题,应按照适用税率补征增值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汇总纳税企业如遇重大涉税违规、违法等不再符合增值税汇总纳税条件的问题,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经向省国税局报告后,停止相关企业适用汇总纳税方式。
汇总纳税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后新增加分支机构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等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16〕573号)第三条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申领和使用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依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8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