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爱国征文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6.30
∙【字 号】石国税发[2009]92号
∙【施行日期】2009.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牛b个性签名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9〕92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倾城之泪电影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五一去哪儿旅游比较好
得的企业。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四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源泉扣缴就是将款项的支付人作为收入的“源泉”,由支付人在支付款项给非居民收款方时将应缴的税扣下来缴入国库,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协定规定税率,扣缴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应缴纳的税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机电一体化专业前景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第二章 税源信息及税务登记管理
第六条 市级税务机关每年至少二次同海关、外贸、发改委、工商、教育、文化、外汇管理、地税等部门取得联系,获取相关涉税信息,并予以登记、发布、核查。
(一)从海关、商务(外贸)部门获取设备、技术引进、股权转让信息;
(二)从发改委获取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信息;
(三)从工商获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信息;
(四)从教育、文化获取中外联合办学,来华演出信息;
(五)从外汇管理部门及指定的专业银行获取国外贷款、债券,售付汇信息;
(六)从地税获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征免营业税信息。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必须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祭奠烈士寄语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第八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九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
证件。
第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在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
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非居民企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中国境内企业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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