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分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分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母亲节日快乐的句子【公布日期】2008.10.14
【字 号】南市国税函[2008]229号
【施行日期】2008.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分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南市国税函〔2008〕229号)
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为明确税收征管职责,减少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源无序流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加强总分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一、府组词语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
  (一)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在不同县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论实行统一核算还是独立核算,应分别向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购和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注册地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同址,而且没有分别领取营业执照的,其税收征收管理分别由企业注册地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对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按无证经营户征收管理。
  (三)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支机构,未单独进行增值税税种登记和申报纳税的,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调整。
  1.2008年10月15日前,由市局信息中心按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地址所属城区进行清分,项目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所属城区、原主管税务机关、原主管税务官员、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等。经营地址在开发(华侨)区内的,由计划征收科确定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然后将清单下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核对确认。各单位对征管范围有异议,或情况复杂难以认定的企业,报市局征管科,由市局协调解决。
  2.2008年10月31日前,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对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进行调查,确定应缴纳增值税的,通知纳税人从税款所属期2008年11月(申报所属期2008年12月)起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将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清单报送计划征收科(计划征收股),由计划征收科(计划征收股)调整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并进行税种核定,计划征收科(计划征收股)在2008年11月30日前录入完毕,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主管税务官员的补录。
七夕祝福情人节的话  3.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对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加强税源监控,同时做好催报催缴工作,以免影响申报率。
  二、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
一公顷是多少亩  (一)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独立核算的,达到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其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应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应加强对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控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做到以下财务核算及管理的要求:
  1.分支机构的经营人员工资、保险金等须由总机构统一发放。女装品牌
  2.分支机构的帐户、资金等应由总机构统一管理和控制。
  3.分支机构销售收入、支出均应纳入总机构进行会计核算,由总机构统一建立账簿、编
制会计报表。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总机构核算、纳税方面的管理,对未达到以上任一要求的,责令其分支机构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在其机构所在地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购货、销售、库存等相关税务和财务数据,准确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如实统一申报纳税,应在纳税申报时报送《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五)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可通过与其他分支机构或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对比,检查其发票开具、销售台帐、库存、银行往来及现金收支等方法来监控其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三、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南宁市内总机构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对个别不纳入总机构核算的挂靠单位,由总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好书籍推荐
应独立核算单独申报纳税。
  (二)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无增值税业务发生,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四、总分机构税务登记管理
  (一)总机构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验证换证时,必须如实填写分支机构情况,税务机关办理人员必须在综合征管软件总机构税务登记表中录入分支机构情况。
  (二)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税务机关办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其总机构税务登记表“分支机构情况”栏作相应处理,如分支机构与总机构跨县区经营,受征管系统操作权限限制,不能做总机构相关信息处理的,通知总机构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机关办理。
  (三)涉外企业和外贸企业(流通型出口企业),按企业类型管理,维持现有管理模式,分别由国际税务管理科和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管理。
  (四)市区内总分机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可在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确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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