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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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
【公布日期】2010.02.01 祝贺高考的祝福语
【字 号】赣人社字[2010]59号
伊利 牛奶【施行日期】201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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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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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0]5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档案局:
  为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江西省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西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档案局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世界十大品牌 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依法经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集中保存。县级以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送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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