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主动报备、不配合流调……这些⾏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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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国本⼟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频发的特点,疫情防控⼯作⾯临严峻挑战。
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应执⾏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若因为⼈为因素导致疫情传播,责任⼈可能将⾯临极其严重的后果。
场景⼀
常青藤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蓉⼈员,未主动向社区报备,隐瞒中⾼风险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第⼀,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给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可能受到⾏政处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卫⽣防疫机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22年3⽉12⽇,王某某从泉州返回福州后,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居住乡镇、社区报告⾏程,3⽉13⽇其妻⼦苏某某在孩⼦所在学校排查师⽣共同居住者涉疫区域旅居史时,谎报王某某⾏程。夫妻⼆⼈的⾏为对疫情防控造成重⼤影响,公安部门已介⼊调查。
法律评析:
新冠疫情期间,每个公民都应执⾏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执⾏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活动轨迹、中⾼风险旅居史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若在发现⾃⾝有疫情传播的重⼤风险时,放任疫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
接受疫情流⾏病学调查的⼈员,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流调⼯作,隐瞒活动轨迹,谎报流调信息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第⼀,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给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可能受到⾏政处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卫⽣防疫机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犯罪的,按《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案例
2022年3⽉17⽇,北京市相关部门在疫情流调中发现,刘某某等6⼈曾于3⽉10⽇到某店就餐,与确诊病例王某某存在同时空密接情形。因刘某某等⼈到店就餐时未扫码登记,导致后续流调数据不准确。
3⽉17⽇晚,社区⼯作⼈员向其询问是否到过某店就餐时,刘某某予以否认,致使其未被及时纳⼊密接管控。在社区⼯作⼈员告知刘某某需居家观察并进⾏核酸检测的情况下,其仍于3⽉18⽇上午擅⾃离家前往东城区某超市附近散步,造成疫情外溢传播风险。⽬前,刘某某核酸检测阳性,其密接亲属疑似阳性。刘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警⽅⽴案侦查,待治愈后依法处理。
法律评析:
在传染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各级政府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流调⼯作是防控疫情外溢的重要举措,疫情处置期间,故意隐瞒活动轨迹及不提供相关信息或拒绝配合流调⼯作,给疫情防控⼯作带来重⼤风险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若在发现⾃⾝有疫情传播的重⼤风险时,放任疫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三
应纳⼊核酸检测范围的⼈员,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冒名顶替他⼈参加核酸检测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第⼀,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给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可能受到⾏政处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卫⽣防疫机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犯罪的,按《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22年3⽉21⽇,河北三河市公安局发布通报:为了排除疫情潜在风险,尽快恢复正常⽣产⽣活秩序,三河市⾃3⽉13⽇起已连续安排多轮全员核酸检测,绝⼤部分⼈民众能够⾃觉履⾏检测义务,积极主动参加核酸检测,但⼯作中公安机关仍发现有极少数⼈⽆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给全市居民带来了健康隐患。为此,公安机关⾃2022年3⽉21⽇凌晨开展了全员核酸检测情况集中清查⾏动,截
⾄上午8:30,公安机关对⽆故却从未参加核酸检测的张某某、李某、王某某、乔某某等15名情节严重⼈员进⾏了⽴案调查处理。
法律评析:
疫情防控,⼈⼈有责。疫情期间,根据当地疫情形势,组织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等防控⼯作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安全⽽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违反上述疫情防控措施规定,拒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或者冒名参加核酸检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若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四
提供虚假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凭证,擅⾃修改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凭证,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凭证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第⼀,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给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国最邪门的18个神秘事件
●第⼆,可能受到⾏政处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伪造、变
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证件、证明⽂件、印章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大话西游2版载千秋●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条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
此外,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的规定,拒绝执⾏卫⽣防疫机构依照传《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以及依法确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22年2⽉20⽇,邯郸东站⼀进京旅客因使⽤修图软件篡改了北京健康宝核酸检测界⾯的截图,被⼯作⼈员发现,⽬前该旅客被铁路警⽅处以⾏政拘留5⽇处罚。
法律评析: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的⽣命安全和健康。伪造、变造、买卖或使⽤假核酸检
测证明严重影响了国家对疫情防控的⼤量投⼊,也破坏了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效,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不仅应当受到⾏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为⼈还将受到刑事处罚。故,公民应当⾃觉履⾏法定义务,遵守防疫措施,勿以恶⼩⽽为之。
疫情⾯前
华中农业大学专业没有⼈可以置⾝事外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持配合疫情防控⼯作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在这⾥提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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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管理器在哪疫情防控30种违法违规⾏为及法律后果
⼀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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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为
1. 乘坐公共交通⼯具,出⼊⼩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员的劝导佩戴⼝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以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 出⼊⼩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份登记规定的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 封控、封闭⼩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外出、聚集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以上10⽇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进⼊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作⼈员检查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 纳⼊核酸检测范围的⼈,不参加统⼀组织的核酸检测的个性签名超拽
违反《突发公共卫⽣事件应急条例》第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 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以上10⽇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进⼊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病学调查⼯作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以上10⽇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
治罪。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百七⼗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 具有发热、⼲咳、乏⼒、嗅觉味觉减退、⿐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以上10⽇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效的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档、⿇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以上10⽇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以上10⽇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进⼊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他⼈健康码、⾏程码或采取其他⽅式隐瞒⾏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员信任,出⾏出访、进⼊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以上10⽇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 协助他⼈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以上10⽇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作,经劝阻⽆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以上10⽇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百七⼗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02、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为
16.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百⼆⼗五条,构成⾮法经营罪。
17. ⽣产不符合保障⼈体健康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医⽤⼝罩、护⽬镜、防护服等医⽤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百四⼗五条,将以⽣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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