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讯逼供罪立法的思考
关于刑讯逼供罪立法的思考
作者:徐敏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
        作者简介:徐敏(1982-),女,湖北武汉人,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摘要】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侵害人权、破坏法律权威,一直是世界各国法律打击的重点。但立法缺陷却使实际操作遇到很大阻碍。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阐述对该罪的思考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立法缺陷;对策
        烹饪怎么练近年来,随着普通百姓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对司法行为的监督途径日趋广泛,使得刑讯逼供行为备受各方关注。这种严重侵害人权、破坏法律权威的犯罪行为一直是世界各国法律打击的重点。但个案的炒作只能起警醒一时的功效,要杜绝刑讯逼供现象需要对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进行改革。笔者作为一线的司法工作者,在学习和运用相关法条时,觉得
今夜无眠原唱该罪在立法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得实际的操作遇到很大阻碍。笔者将联系办案实际,通过对该罪的立法宗旨、法律属性、法条构架的分析,对其在实践运用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思考。
六年级新学期的打算        在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欧洲的中世纪时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作为一种合法的诉讼方式。直至资产阶级革命,在启蒙思想的号召下,刑讯逼供制度才先后被西方各国废除,同时禁止强迫被告人招供的相关法律制度也逐步确立起来。中国最早宣布废除刑讯逼供的法典是清代末期的《大清现行刑律》。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法律上虽然明令禁止刑讯,但军阀混战的大背景以及中统、军统等特务组织,使得行刑讯逼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大行其道。[1]新中国成立后,于1957年、1963年、1979年多次在拟订的刑法草案中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法进行修订。1979年刑法第13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与原刑法相比较,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典对刑讯逼供罪作了一系列的修改。一是犯罪主体的改变,由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嫖娼判几年改为司法工作人员。二是犯罪对象的变化,将刑讯逼供罪的侵害对象由比较模糊的人犯明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既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顺应了保障人权的世界潮流。三是规定了法定刑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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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与升格,增加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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