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
作者:彭建军
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09年第07期
作者:彭建军
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09年第07期
摘要:迎刃而解造句刑讯逼供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然而,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有些甚至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本文主要论述了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刑讯逼供 法律渊源 防范措施 司法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0
一、刑讯逼供发生的根源
第一,法律文化思想的延续。刑讯是历史的法文化“遗产”,由于秦代法律对刑讯的肯定,使
得成为秦汉及以后历代审案者使诉讼当事人“辞服”的主要手段。刑讯这种合法的诉讼方式贯穿我国整个封建社会。直到20世纪初的晚清修律,刑事诉讼制度上才注意吸收西方近现代的一些法制成果。但即便进入民国以后,刑讯依然盛行。尤其是国民党中统、军统审理各类“党国要案”,更是滥施刑讯,酷刑逼供。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刑讯逼供。今天的社会,自上而下要求服从的观念并没有完全消除,要求被告人“十五字坦白”的国家刑事政策和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内容都使得司法人员形成深固的要求犯罪者“认罪服法”的观念,并因而重视对口供的获取。
第二,我国现有司法体制的影响。首先,我国经济落后r商标,致使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工作量不成比例珏,司法经费严重不足。而各单位往往以办案率和结案率作为核定成绩的指标。其次,“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科学发展观思想汇报。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就使犯罪嫌疑人丧失了沉默的权利,同时也给了侦查人员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另外侦查活动带有一定的隐秘性试行松绑外链,犯罪嫌疑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与外界隔绝,再加上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设置不当,从而造成刑讯逼供的肆无忌惮。最后,口供作为直接证据容易取得,并且证明价值较高因而深得侦查人员的喜爱。口供总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而这书面的口供并不能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过刑讯逼供;相反,侦查人员却可以通过口供中具体
的犯罪情节,获得其他的证据材料。证据之间若能相互印证,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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