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建设征地
拆迁赔青安置补偿方案
漳州市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建设指挥部
ipad怎么连接电脑为确实做好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征地拆迁赔青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被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07〕59号)等,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征地拆迁赔青安置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漳州市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因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或租用的土地(包括主线用地、安置用地、临时用地)、地上种植物和需要拆迁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条本《方案》具体征迁人为漳州市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古雷公用事业有限公司(简称项目业主,下同),被征迁人为漳州市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建设沿线的土地和民用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第三条拆迁区域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为准。征迁的房屋、果树、坟墓等补偿数量,按项目业主会
同设计单位、县政府、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沿线各镇政府及村委会、被征迁人现场联合丈量、清点、登记为准。
第四条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0 倍补偿;征用其他土地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补偿;征用其他土地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
节假日放假规定(三)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稻、地瓜、花生等一般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第五条云霄县、漳浦县有关镇、村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根据沿线的实际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分为5种(不含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耕地(水田、旱地、菜地、鱼塘、其他耕地)3.5万元/亩。
2、园地(果园、茶园、经济林地)2.45万元/亩。
3、盐田1.75万元/亩。
4、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含草地、坑塘水面、沟渠、河流水面、湖泊水面)1.4万元/亩。
5、未利用土地(荒地、山坡地、沙地、岩石裸露地)0.525—2 —
万元/亩。
地类以国土地籍分类为准。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村委会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按土地补偿费的7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村委会依照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要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表决确定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的土地补偿款的比例,需上墙公示。
第六条工程临时用地(包括构建预制场、工棚、仓库、取土场、弃土场、施工道路、施工便道等),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依业主单位的申请批准。不可复耕的,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
执行。可复耕的,按每亩每年1400元租用,租金先按壹年一次性支付,租用年限不足壹年按壹年;超过壹年的,按实际计算补付。
由使用单位与地方政府签订用地协议并按照3000元/亩的标准缴交复垦保证金,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达不到原地类标准的,复垦保证金不予返还,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临时用地上的青苗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施工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必须进行表土剥离、回填。
第七条(一)管道施工临时用地租用期限暂按壹年,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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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年按壹年计算;超壹年的,按实计算;(二)管位、闸阀井位等按永久性征地补偿。
白羊座女生第八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实行包干:1500元/亩,面积按永久征地加上临时征地面积。具体分配方案由县政府与镇、村协调处理。
第九条权原确认原则和处理方法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二)凡是从云霄县、漳浦县人民政府本项目征地通知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各类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条房屋征迁补偿标准按古雷新港城补偿方案。其他地上构筑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专用管道迁改事宜,由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当地政府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云霄县、漳浦县与项目业主结算补偿金额时,须上报征迁数量汇总表及征迁有关登记、确认、汇总表,并附被征迁人确认、签领的原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县政府办公章)第十三条民用建筑物补偿款付款办法:由项目业主按土地征迁进度将补偿款拨付到县国土局;被征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县国土局通过被征迁人所在地的镇政府以存折方—4 —
式发给60%补偿款,剩余40%补偿款在建筑物交付拆除之日起3日内以存折方式付清。
第十四条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付款办法:由项目业主按土地征迁进度将补偿款拨付到县国土局;县国土局按与被征迁人签字确认的种类、数量计算补偿款,拨付给被征迁人所在村委会,由村委会发
放给被征迁人,发放情况要及时上墙公示。
第十五条本《方案》以外的特殊项目和特殊个案的补偿办法报工程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本项目征迁费用及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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