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17号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8]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八段锦呼吸版口令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3.各市政府负责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5.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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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要尽快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7.各级政府和电网建设单位要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众的正当权益。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等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未实施前,我省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3.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2.4万元/亩;
  其他地区1.6万元/亩。
  水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4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 3.68万元/亩;
  其他地区3.2万元/亩。
  菜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5.6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5.12万元/亩;
  其他地区4.8万元/亩。
  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5万元/亩;
  其他地区1万元/亩。
  3.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
  对宅基地中种植蔬菜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菜田标准补偿;对用于建造房屋和其他用途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旱田标准补偿。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65万元/亩;
  其他地区1.1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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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区0.6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0.45万元/亩;
  其他地区0.3万元/亩。
  6.临时使用耕地,按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3年产值。年产值标准:
  城市规划区旱田2000元/亩、水田2500元/亩、菜田3500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旱田1500元/亩、水田2300元/亩、菜田3200元/亩;
  其他地区旱田1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菜田3000元/亩;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二)其他税费
  1.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2.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6670元/亩,基本农田13340元/亩。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电网建设单位和林业、农业等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附着物产权人等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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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及城镇居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征地前告知、征地后补偿登记,公告征地方案、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社区)、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农业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7.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站址和线路走廊进行踏勘选定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在设计桩位确定后,改种其它农作物的,按上年农作物进行补偿。
  三、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补偿650元/平方米;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补偿550元/平方米;
  砖瓦房补偿400元/平方米;
  平(草)房补偿300元/平方米。
木兰辞原文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补偿120元/平方米;
  室外水泥地坪补偿25元/平方米;
  沼气池补偿400元/个;
  厕所补偿50-100元/平方米(或100元/座);
  猪鸡舍补偿50-100元/平方米(或猪舍300元/座、鸡鸭舍50元/座);
  塑料大棚补偿25-30元/平方米;
  菜窖补偿50-130元/平方米;
  砖石墙补偿50元/延长米;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补偿150元/延长米;
  大门楼补偿400元/个;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补偿2000元/眼;
入党自我鉴定范文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补偿2000元/眼;
  排灌水井(含设备)补偿10000元/眼;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补偿10-30元/延长米;
  电话迁移补助费200元/户;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300元/户。
  3.异地安置补偿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6000元/户。
  4.搬迁运输费200元/户。
  5.临时住房补贴300元/户。
  6.迁坟补偿300元/座。
  7.征收灌溉、水源、灌排设施补偿标准:农田平均补偿1000元/亩;
  菜地平均补偿1100元/亩;
  园地平均补偿870元/亩。
  四、林木补偿及相关费用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树龄年平均补偿1200元/亩;
  4-13树龄年平均补偿1800-3600元/亩;
  14-20树龄年平均补偿3000-1800元/亩;
  21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12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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