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对2015年5月1日前签订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服应提起民事诉讼
最⾼法院判例:对2015年5⽉1⽇前签订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服应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
侠盗飞车4秘籍根据2015年5⽉1⽇修改的《⾏政诉讼法》第⼗⼆条第⼗⼀项的规定,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民法院⾏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此之前,该类案件⼀直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这就涉及到法律溯及⼒的问题,即新法对它⽣效以前所发⽣的事件或者⾏为可否加以适⽤的效⼒。⽆论是根据法理,还是⾏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般适⽤“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政诉讼,关系到⼈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的法律、所选择的审判规则,以及所把握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思路等⼀系列问题,直接影响当事⼈的实体权利义务,属实体问题。据此,《⾏政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没有溯及⼒,当事⼈对2015年5⽉1⽇之前签订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服,应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书】
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逃税
⾏政裁定书
(2018)最⾼法⾏申2675号
再审申请⼈(⼀审原告、⼆审上诉⼈):李昭君,男,汉族,1963年8⽉28⽇出⽣,住⼭东省曲⾩市
被申请⼈(⼀审被告、⼆审被上诉⼈):⼭东省曲⾩市⼈民政府,住所地:⼭东省曲⾩市春秋中路1号
法定代表⼈:彭照辉,⼭东省曲⾩市⼈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李昭君因与被申请⼈⼭东省曲⾩市⼈民政府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案,不服⼭东省⾼级⼈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终612号⾏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罗霞、审判员王海峰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昭君申请再审称:1.本案为确认⾏政⾏为⽆效之诉,且涉案证据证明被诉协议依法确属⽆效,故不应受起诉期限的约束;2.即便再审申请⼈的起诉应受起诉期限的约束,其起算点也应为2015年5⽉1⽇。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是《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2015年5⽉1⽇修改后被纳⼊⾏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此之前,⼀直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这就涉及到法律溯及⼒的问题,即新法对它⽣效以前所发⽣的事件或者⾏为可否加以适⽤的效⼒。⽆论是根据法理,还是⾏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般适⽤“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是双卡单模
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政诉讼,关系到⼈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的法律、所选择的审判规则,以及所把握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思路等⼀系列问题,直接影响当事⼈的实体权利义务,属实体问题。据此,《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没有溯及⼒,当事⼈对2015年5⽉1⽇之前签订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服,应提起民事诉讼。本案被诉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系2012年9⽉25⽇签订的,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起诉和上诉,并⽆不当。
综上,李昭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百⼀⼗六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昭君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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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梁凤云
审判员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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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海峰
书记员申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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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九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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