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政法工作
一、镇压反革命
民国38年(1949年)春,皖北、皖南先后解放,但残留的以及潜回的国民党党、政、军、警、特等反革命分子仍乘隙活动,混入人民政府内部的反革命分子,亦伺机叛乱,旨在颠覆刚刚建立的人民政权,社会秩序一度混乱。
3月,淮海战役后逃往大别山的武装残匪和长塘区队叛变分子,在霍邱县制造了“长塘稍事件”。干部战士32人牺牲,武装土匪抢走机3挺,步40余支。4月,天门道道首刘金兰组织“蒙城”,打死干部战士126人,打伤62人,抓去116人,抢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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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2挺,轻机8挺,小炮1门,长短288支,公粮100余万公斤。广德县仅4月就发生大小骚乱、抢粮事件8起。皖南湾清水河上的桥梁连续4次被破坏。芜湖、蚌埠、安庆等市及芜湖、当涂等县仅6、7两个月就发现“反共救国军”等地下反革命组织案件30起。
1950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活动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与、公安部分别作出严厉镇压反革命的指示,一致强调,在镇压反革命活动中,要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中共皖北、皖南两区委领导下,政法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大力侦破了一批反革命现行破坏活动案件。
1950年6月,美国发动侵朝战争,一些反革命分子以为时机成熟,再度煽动。皖北、皖南两区发生抢粮和大小骚乱以及杀害干部众事件多起。在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中因出现右倾偏向,反革命分子认为人民政府软弱可欺,气焰十分嚣张。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据此,皖北、皖南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11月,中共皖北区委印发《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草案)》,要求:“自县委以上,各级党委必须吸收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军事等部门的负责干部,成立党的保卫委员会或保卫小组。县以上检察、公安、司法为主体,吸收有关部门成立裁判委员会。各级学校、工厂、企业部门成立保卫委员会或保卫小组,均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以加强党的
口袋妖怪绿叶版秘籍实际领导。”为简化手续,公安局审讯科作为法院驻公安局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逮捕的反革命案犯,由审讯科、审讯股作出结论,即交裁判委员会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分别呈上级核准。“对紧急案犯,可用电报上报,只列主要事实,事后补报详细材料备查,以收及时镇压之效。过去判决量刑过轻个别罪大恶极分子,应该发动众检举批判。”同月,中共皖南区委亦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要求皖南各地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集中打击罪大恶极、怙恶不悛,为人民所痛恨的反革命分子,对于罪恶尚不十分严重,而又愿意悔改的反革命分子,则可从宽处理。对为首组织地下军、地下政权的分子,解放后特别是经过宽大处理后又组织匪特的分子,中统调查专员及行动队队长以上,军统中罪恶重大的组长、大队长以上,武装匪特的为首分子(大队长以上),杀过人的特务、叛徒和人人痛恨的贯匪,勾结和窝藏匪特及罪恶重大的恶霸、反动地主和反动富农,组织的反动道会门头子,破坏交通、桥梁、仓库、工厂,暗杀干部的分子,公开抗拒土改及有严重破坏土改事实的恶霸、反动地主,有血案的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一般均判处死刑和长期徒刑。
对国民党区分部书记、区党部委员,三青团区队长及其他反动派区级负责人以上,军统组员,中统通讯员、党网、中心小组长以上,还乡国民党人员中的区、连级以上,反动道会门中一般中下层首领等均实行严厉的管制。
1950年12月,中共皖北、皖南两区委根据中央指示,将反革命分子犯罪处以死刑的批准权下放至中共地委委员,批准逮捕人权下放至县委委员。根据部署,1950年12月13日,皖北行署公安局印发《镇压
反革命任务与计划》;12月26日,皖南行署公安局亦作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计划》。至此,皖北、皖南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全面展开。
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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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将镇反运动推向了高潮。在镇反的高潮中,集中逮捕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日伪安徽省长倪道、财政厅厅长唐少候等亦为公安机关从上海侦悉捕获,押回蚌埠惩处。随着干部众镇反热情的继续高涨,“左”的偏向开始滋生,1954年4月,在逮捕人犯中,可捕可不捕的占逮捕人总数的35%。中共皖北、皖南两区委对镇反中“左”的偏向引起了注意。1951年5月,中共皖北区委电报指示各专区县党委对镇反捕人适当收缩。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皖南、皖北两区委根据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将捕人和对犯人的处理数字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1951年9月,中央召开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会议认为:对于浮在面上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打击得比较彻底,但还有镇压不彻底的地区和方面,仍需要继续镇反。1951年11月,中共皖北区委召开第三次公安、司法扩大会议进行贯彻,中共皖南区委亦召开公安会议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决定发动众,开展调查摸底、搜集罪证。对必须逮捕的反革命罪犯,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执行逮捕,对镇反不彻底的地区进行补课。
1950年10月至1953年12月,安徽开展了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逮捕了一批反革命分子,有的被依法处以死刑。经过镇压反革命运动,一度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猖獗的城市、农村、山区地带已不见其活动踪迹,人民众扬眉吐气,社会治安逐步转入正常,社会面貌为之一新。
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是在1955年6月,在此之前安徽的治安形势仍不够。1954年,安徽发生水灾,受灾人口达800余万,反革命分子利用水灾水利纠纷、粮食供应等问题煽动众闹事。这一时期,共发生各种案件3540件,其中破坏生产43起,破坏堤坝和防汛400余起,破坏统购统销624起,破坏交通43起,会道门活动24起,骚乱23起,抢粮4起;殴打干部133起,盗窃1949起,抢劫11起,纵火28起,其他刑事犯罪254起。1955年上半年,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亦很猖獗。
1955年6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党必须更加提高警惕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指示”。鉴于安徽的治安状况,中共安徽省委决定开展全省规模的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根据中共中央
、中共安徽省委的指示,省人委政法办公室随即进行部署,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对漏网的5个方面残余的反革命分子进行调查摸底,迅速平息骚乱,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及时打击一切危害社会治安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破坏分子,及时打击奸商投机活动。
1955年6月,全省抽调公安政法干部5200余人,深入基层在众中调查摸底。同年10月,省人委政法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萧县、砀山开展搜捕反革命分子的试点。其后,组织进行两次全省大规模搜捕反革命分子的行动。
在第二次全省规模的镇反运动中,全省政法机关根据省委的指示,选择一批投案自首分子中的典型,公开从宽处理,以作示范。台湾国民党当局派遣特务宋某,1956年3月乘大陆放宽对港澳同胞探亲政策之机,由香港潜回芜湖,窃取大陆情报,曾用化名多次向国民党当局驻香港特务机关报告大陆社会主义改造、长江大桥建设、第一汽车制造厂生产时间等情报。宋在镇压反革命声势及宽大政策的感召下,向芜湖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省公安厅本着宽大精神,对宋免予起诉。反革命分子、恶霸吴树远曾杀害中共干部和众13人,此次主动投案,省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公开宣布免除其死刑。通过公开宽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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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争取了大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第二次全省规模的镇反运动进一步打击和削弱了反革命残余势力,全省社会秩序获得前所未有的。
随着镇反斗争的逐步深入,内部斗争又摆上议事日程。解放初期,安徽各行各业、各项工作需要专门人才,一些反动分子,掩盖反动面目,伪装靠拢共产党,有的钻进共产党内和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窃取领导职权,占据要害部门。虽经镇压反革命运动,清理“中层”,但仍有一部分漏网。1955年5月,全省开展斗争。中共安徽省委和各地、市、县委,省直各部、委、厅、局都成立5人小组,分别领导运动。运动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冤枉一个好人”、“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等方针政策,实行众的路线。
1956年5月13日,中共安徽省委5人小组在合肥江淮大戏院对反革命犯汪某、胡某、姜某公开处理。血债累累的汪某在中主动交出手1支、国民党委任状和派令数张,彻底坦白历史罪恶,被免予刑
事处分;中统特务分子胡某,虽长期隐瞒其历史罪恶,但在中能主动坦白,依法从宽处理,判处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两年;姜某虽仅参加“铲共军”等反动组织,但交待不彻底,后又潜逃隐匿,予以抗拒,依法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斗争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小组斗争中,曾发生过若干“左”的偏向,误伤了一些好人,错捕了少数好人,个别地方发生了“逼供信”。这些偏差,伤害了一些人的感情,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这种情况时间较短,不少人很快便得到纠正。但鉴于当时“左”的错误倾向,纠偏未能彻底,一些冤假、错案在1980年以后才得到彻底纠正。
二、平息“水鬼毛人”谣言
“水鬼毛人”谣言,解放前即有流传,指河水涨,有水怪上来,拖小孩,挖人眼睛。
1953年底至1954年秋,“水鬼毛人”谣言,从江苏境内由船民及来往众传入天长、嘉山、滁县、来安等县,后又传入泗洪、五河、定远、凤阳、全椒、肥东、肥西、和县、含山、巢湖、无为、庐江及阜阳、六安部分地区,乃至合肥、淮南两市均有“水鬼毛人”谣言流传。
谣言所到之处,众大都惶惶不安,精神极度紧张,气氛恐怖,一些街头巷尾和村庄,常常发生人们打与被打,追与被追,莫名其妙的现象,基层干部也有逐渐动摇的情况。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利用谣言,组织骚乱、抢粮、殴打干部等,锋芒直指党和政府。
1954年1月10日,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平息‘水鬼毛人’谣言的通知”。同月,省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员会秘书长郑淮舟一行到肥西竹西乡平息了“水鬼毛人”谣言。他要求各地在谣言未到之前须早做准备,争取主动,免得谣言传开后,增加扑灭的困难,造成众各方面的损失。至1954年秋,全省政法部门逮捕利用“水鬼毛人”谣言,造谣煽动闹事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1128人,处以死刑者20余人,谣言逐渐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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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改革和司法建设
安徽解放初期,全省在中共皖北、皖南两区委领导下,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在、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等运动中,处理了大量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打击了反革命分子
的破坏活动,维护了国家的。但由于在接收国民党烂摊子的同时,还留用了部分未经改造的司法人员。在这些人员中,有很多人掌握着审判权,他们勾结匪盗、欺压百姓、、贪赃枉法、违法乱纪,包庇反革命分子,纵容不法商人走私漏税,包庇毒犯、贩卖、腐蚀部分新老干部,成为人民司法建设中的严重障碍。对一些司法机关办案拖拉作风,人民众强烈不满。有老百姓说:旧衙门要钱多,新衙门要寿长。
1952年7月,按照中共中央及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在中共安徽省委领导下,全省开展司法改革运动。司法部门根据“贯彻思想改造和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学习文件,内部检查结合外部发动众,检举、控诉及组织处理等一系列方法与步骤,对因立场不稳、受反动的旧法观念影响,染上脱离众的衙门作风的一部分干部作了严肃的批判。在运动中,原皖南北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子荫撰文《严格检讨自己,坚决克服旧法观点和旧法作风》;原皖南北人民法院徽州人民分院院长赵奇峰撰文《清除反动的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原皖南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载民撰文《肃清反动的旧法观点对我的影响》;原皖南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真撰文《反动的旧法观点对我的侵蚀和危害》,分别批判旧法观点和旧法作风。
全省各地召开干部会、区乡干部会、众座谈会、诉讼当事人会共2490次,向法院提意见7000多条,检举材料2600余件。清除了法院内部坏分子269名,逮捕法办或劳动改造者21名,开除或辞退15名,调出230名。ancientisles
通过开展司法改革运动,广大司法干部认清了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对人民的危害,纠正了坐堂问案,主观臆断,强迫调解和任意关人的旧衙门作风,建立了便利众,依靠众的审判方式和诉讼制度。
1954年6月,根据中央“加强司法工作和司法建设的各项意见”和省委“加强有关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主义改造方面的案件的检察和审判工作”的指示,省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员会要求各级司法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和健全专门法院和检察署,在工矿、企业部门,应有计划、有重点的试行同志审判会,教育职工,加强劳动纪律。同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各级司法机关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全省年底建巡回法院161个,人民调解委员会7960个,选出人民陪审员3805人,增建检察机构20个。1955年,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实行二审终审制。省、市法院设立了公证律师。在已有的巡回法庭基础上又逐步建立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各级检察院同时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1955年司法机关受理的反革命案办结80%以上。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审理破坏农业合作化案件3000余起。由于中央和中共安徽省委对司法工作的重视,司法建设不断加强,到1956年,全省已普遍建立人民法庭,健全调解委员会组织,并建立了律师、公证和法医。坚持审判案件“合法、及时、正确”的方针,实行审判与侦察分工的原则。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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