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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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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
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标 签】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该公告分别就执行范围、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税务处理、应税所得、征收管理六部分进行详细说明。该公告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钢琴谱学习
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该公告的执行范围仅限于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由此可见区分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是关键。政策性搬迁的范畴,即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包括三方面,一、引起搬迁的原因是由于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三、搬迁可进行全部搬迁也可进行部分搬迁。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更广,不仅仅局限于国税函[2009]118号中所指的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而发生的搬迁。上述第一项所指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究竟在政策性搬迁领域中,哪些行为才属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具体对此规定了六项具体事项,允许企业按照政策性搬迁处理,具体如下: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地板砖十大品牌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只要符合以上六项中的一项便可按照政策性搬迁的相关规定执行。国税
函[2009]118号并未对此进行规定,造成企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无法界定政策性搬迁的适用范围而造成一定的困扰。
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了政策性搬迁产生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其中搬迁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为何处置存货取得收入不属于搬迁收入呢?这就要对该办法中涉及到的搬迁资产的范围进行明确。该办法并未明确规定,根据搬迁的意图笔者认为政策性搬迁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搬迁处置发生的相关收入、支出的确认和补偿,例如企业的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厂房及其附着物等,以及因为企业搬迁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情况。
国税函[2009]118号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与国税函[2009]118号对政策性搬迁与处置资产收入的范畴有所不同,
前者更为具体,便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补偿范围的界定,后者阐述比较模糊,界定补偿范围比较困难。
搬迁支出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明确将停工期间发生的人工成本也计入了搬迁支出行列,同时规定因搬迁报废的固定资产允许以其净值作为资产处置支出扣除。这在国税
函[2009]118号文件中未曾涉及到。
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办法》中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
安装或不安装(如无形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二是,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 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搬迁期间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搬迁发生的应税所得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年度的确认
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
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珠宝鉴定师 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8第40号规定搬迁完成年度包括搬迁当年,而国税
函[2009]118号不包括搬迁当年。
会计学就业前景 例如:某公司2011年8月进行政策性搬迁,2012年完成搬迁,发生的搬迁收入为300万,同时发生搬迁支出120万,那么2012年该公司要清算搬迁所得,即2012年搬迁的应税所
得=300-120=180万元,计入2012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公司2012年因为意外未能完成搬迁,预计直到2016年5月才能完成全部搬迁,搬迁收入与搬迁支出与前述相同,那么搬迁完成年度应为2015年,并在2015年清算搬迁应税所得,即搬迁的应税所
得=300-120=180万元,计入201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搬迁损失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例如:某公司2011年8月进行政策性搬迁,2012年完成搬迁,发生的搬迁收入为120万,同时发生搬迁支出300万,那么2012年该公司要清算搬迁所得,即2012年搬迁亏
损=120-300=-180万元。该项亏损企业可以在2012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在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三年平均扣除,即每年税前扣除60万。但企业只能选择一种方法,选定后不得变更。假设该公司2011年7月底账面未弥补亏损金额为20万元,允许弥补的期限还剩下3年,2011年8月初进行政策性搬迁,直到2013年才完成全部搬迁,发生的搬迁收入同样为120万元,发生的搬迁支出同样为300万元,完成搬迁年度的搬迁亏损为180万元,该180万元的亏损可在2013年一次性扣除,
也可在2013-2015年连续三年平均扣除;
而2011年7月底账面的非搬迁亏损金额20万元的弥补期限为2011年、2014年、2015年。若企业边搬迁、边生产,其亏损的弥补期限不受影响,按照正常的弥补期限连续结转计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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