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09]232号丛林 电影
【发布部门】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08.07
【实施日期】2009.08.07
11月份的黄道吉日查询【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鸡汤如何做
(赣人社字〔2009〕232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健全全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支付水平,减轻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精神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13号)部署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的一天作文600字初一二○○九年八月七日
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支付,减轻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完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拍一拍怎么弄
三八妇女节礼物推荐险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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