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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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临沧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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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
生日电子贺卡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政策文件要求,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七夕情人节说说
  第三条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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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风险共担,持续发展。牢牢把握大病保险的公共产品性质,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办公室文员工作内容  (四)强化监管,提升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整合资源,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社会保险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大病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保机构履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工作。各级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第六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控制在20—40元,参保年度筹资标准由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参保人员总数为基数,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作为大病保险投保资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按照分级累进的方式进行大病保险理赔。
  (一)普通参保人住院理赔待遇。理赔起付线3000元。
  赔付比例:参保人单次住院自付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自费部分)达到3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赔付比例为55%;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赔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的赔付比例为75%。最高赔付限额30万元。具体赔付计算公式如下:
  参保人单次住院合理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金额
=(个人单次合理自付费用-3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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