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属不可抗力!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
疫情属不可抗⼒!上海⾼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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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民众的司法需求,上海市⾼级⼈民法院围绕⼈民众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修订完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现将《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予以印发。
2022年4⽉10⽇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
法律适⽤问题的系列问答三
(2022年版)
上海市⾼级⼈民法院修订课题组*
问题1
⼈民法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哪些具体的裁判原则?
答:合同纠纷案件量⼤⾯⼴,涉及⽣产⽣活的⽅⽅⾯⾯,备受众关注。⼈民法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并坚持做到以下四点:⼀是信守合同,促进发展。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对于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的,应促成当事⼈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对于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的,应更多考虑引导当事⼈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或者延迟履⾏等⽅式,维持合同的稳定性,确保“五个中⼼”核⼼功能稳定运转,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是共担风险,利益平衡。要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坚持稳字当头,兼顾各⽅⾯因素,平衡各⽅利益。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引导当事⼈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切实保障各⽅当事⼈权益,助⼒困难企业恢复发展,合⼒确保社会平稳有序。三是依法调整,公平公正。要依法准确认定和适⽤不可抗⼒、情势变更规则。对于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当事⼈因合同⽬的⽆法实现⽽主张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综合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履⾏合同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正确适⽤不可抗⼒规则。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继续履⾏合同对⼀⽅当事⼈明显不公平的,正确适⽤情势变更规则。四是注重协调,妥善化解。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坚持以调促稳,情理并重,充分考虑双⽅利益诉求,协调社会发展、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依法做好释明⼯作,促成各⽅达成调解协议,实质化解⽭盾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
问题2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当事⼈能否主张适⽤情势变更规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怪物猎人p3金手指答: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的⽆法实现的,当事⼈可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三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的,当事⼈可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条第⼀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
者部分免责。⼈民法院应根据疫情发⽣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的实际影响,考虑到疫情防控分区管理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阶梯式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业、不同纠纷受⼈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与合同履⾏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可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三条第⼀款的规定与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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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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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条 因不可抗⼒不能履⾏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三⼗三条 合同成⽴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可以与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
第五百九⼗条当事⼈⼀⽅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根据不可抗⼒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以减轻可能给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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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迟延履⾏后发⽣不可抗⼒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问题3
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当事⼈不能按时履约时负有哪些义务?
答:合同当事⼈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履约障碍的⼀⽅当事⼈,应及时通知对⽅当事⼈,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当事⼈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损失的扩⼤。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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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条详见问题2
第五百九⼗⼀条当事⼈⼀⽅违约后,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损失的扩⼤;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的,不得就扩⼤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因防⽌损失扩⼤⽽⽀出的合理费⽤,由违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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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条当事⼈都违反合同,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违约造成对⽅损失,对⽅对损失的发⽣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问题4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买卖合同履⾏迟延,如出卖⼈迟延发货等,是否可以适⽤不可抗⼒作为免责事由?
答:疫情期间发⽣履⾏迟延等情形,当事⼈以不可抗⼒主张免责时应区分具体情况,考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的具体影响,作出不同处理。基于不可抗⼒主张免责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于⾮⾦钱债务的履⾏,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出卖⼈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迟延复⼯、被采取隔离措施、政府征⽤等导致⽆法正常履⾏交货义务,⼀般可以不可抗⼒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对于⾦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钱债务的履⾏,⼀般不能以不可抗⼒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涉及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法⽀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法按时⽀付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准确把握不可抗⼒作为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法律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条详见问题2
问题5
商业⽤房承租⼈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
答:承租国有房屋⽤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微企业、个体⼯商户等承租⼈,请求出租⼈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免除合理期限内的租⾦的,应予⽀持。
承租⾮国有房屋⽤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没有营业收⼊或者营业收⼊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付租⾦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请求减免租⾦、延长租期或者延期⽀付租⾦
的,可以引导当事⼈参照上海市有关租⾦减免的政策进⾏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三条情形的,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法正常使⽤,承租⼈以此要求出租⼈减免⼀定期限内的租⾦的,可视情予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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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三条 详见问题2
《上海市全⼒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政策措施》
⼆、减轻各类企业负担
………
(七)减免⼩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房屋租⾦。承租国有房屋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微企业和个体⼯商
户,202 2年免除3个⽉租⾦,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租⾦、全年合计免除6个⽉租⾦。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励⼤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对房屋⼟地被政府应急征⽤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因减免租⾦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问题6
疫情期间,出租⼈能否以商业⽤房承租⼈迟延⽀付租⾦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承担违约责任?
答:承租房屋⽤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资⾦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明显减少,出租⼈以承租⼈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付租⾦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承担违约责任的,⼈民法院不予⽀持。
法律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条详见问题2
问题7
居住房屋承租⼈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
答:此类纠纷应⾸先引导当事⼈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式、房屋实际占有使⽤情况、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因出租⼈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导致承租⼈实际⽆法使⽤房屋,承租⼈提出减免租⾦请求的,⼀般予以⽀持。疫情不影响承租⼈占有使⽤房屋,承租⼈提出减免租⾦请求的,⼀般不予⽀持。
问题8
建设⼯程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停⼯的,是否可以适⽤不可抗⼒作为免责事由?
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建设⼯程停⼯或者迟延复⼯,由此导致逾期竣⼯的,施⼯⼈可以不可抗⼒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的违约责任,但其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业主⽅提交相应签证单,办理相关确认⼿续。
法律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条 详见问题2
射击类网游排行榜问题9
商铺、酒店、船舶、航空器等承包经营合同由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量明显下降,承包⼈能否要求变更合同?
答:此类承包经营合同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当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明显减少时,给承包⼈造成的损失显然超出⼀般商业风险的范畴,由此产⽣的纠纷,应积极促成当事⼈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承包⼈以继续履⾏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等为由请求减免相应承包期间的费⽤或请求变更相应合同内容的,应予⽀持。
法律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三条 详见问题2
问题10
疫情期间以明显⾼于市场价格进⾏交易,如何认定合同效⼒?
答:原则上应尊重合同当事⼈意思⾃治。但当事⼈对疫情期间的基本民⽣商品、防疫⽤品等相关物资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认定该价格条款⽆效。当事⼈基于欺诈、胁迫订⽴合同,或者利⽤⾃⾝优势地位、对⽅危困状态等致使合同显失公平,对⽅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持该撤销请求。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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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四⼗⼋条⼀⽅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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