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重庆市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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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2.11.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3.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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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重庆市邮政条例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 则预防新型冠状手抄报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规范邮政市场秩序,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给予补贴,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本市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完善市场机制,保障邮政服务实施,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
  市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在市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其所辖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国安、民政、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
  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和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八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证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规划。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十条什么人不能看血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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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按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出售给邮政企业。
  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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