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境内旅游合同(云南省内旅游用)(云南省2017版)
编号:       
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境内旅游合同
(云南省内旅游用)
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唐朝皇帝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12301
网络投诉:云南旅游政务网(http://v)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2017 年 4 月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供云南省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省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在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旅行社或者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支机构(分社和服务网点)。经备案的旅行社分支机构只能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 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 完整内容。
6、经双方协商一致,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 但不
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标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旅游者为甲方,组团社为乙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1、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及《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019新春祝福(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乙方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参加另行 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乙方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 项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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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乙方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乙方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乙方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各项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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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力(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旅游行程中不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情、 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 仰,爱
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 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 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 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 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 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甲方应当为乙方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义务。
3、乙方的权利
(1)根据甲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2)核实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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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甲方 配合。
(5)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甲方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 偿责任。
(7)引导甲方健康、文明旅游,劝阻甲方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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