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413-2002(2002-12-31发布,2003-03-01实施)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前 言
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在标准号转化前是专业标准ZB T35001-1987。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实际上是在15年后对该标准的重大修改。
以日本、德国及法国等国的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对象对标准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代替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QC/T 41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适用于湿热型产品的规定,相应取消1999年版的3.25及3.26;
——取消长霉试验(1999年版的4.16);
——取消电机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1999年版的3.17,4.10);
——取消互换性检验(1999年版的3.22,4.14);
——对产品的温度范围做了调整和修改,规定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的范围(19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实际上是在15年后对该标准的重大修改。
以日本、德国及法国等国的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对象对标准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代替QC/T 413-1999《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QC/T 41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适用于湿热型产品的规定,相应取消1999年版的3.25及3.26;
——取消长霉试验(1999年版的4.16);
——取消电机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1999年版的3.17,4.10);
——取消互换性检验(1999年版的3.22,4.14);
——对产品的温度范围做了调整和修改,规定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的范围(19
99年版的3.3;本版的3.1.3);
——修改了标称电压的规定,取消了6V电系,增加了工作电压范围的规定(1999年版的3.9;本版的3.1.4);
——在对产品的基本性能参数的规定中,增加了对低压电线束和机械紧固件的技术要求(1999年版的3.10;本版的3.2);
——对短时定额工作时限的推荐档次做了修改,取消0.2 min,增加5 s,15 s (1999年版的3.8.2;本版的3.1.7.3);
——对产品有关部位的温升限值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8,4.11;本版的3.3,4.3);
——增加了噪声试验方法的规定(见4.4)
——对超速性能的规定做了补充修改(1999年版的3.16;本版的3.5,4.5);
写作文的技巧 ——对产品的防护性能规定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7,4.8;本版的3.6,4.6);
——增加了产品耐异常电源电压性能(见3.7,4.7);
——对产品绝缘耐压性能规定中的编排和措辞进行部分变动(1999年版的3.15,4.9;本版的3.8,4.8);
——修改了标称电压的规定,取消了6V电系,增加了工作电压范围的规定(1999年版的3.9;本版的3.1.4);
——在对产品的基本性能参数的规定中,增加了对低压电线束和机械紧固件的技术要求(1999年版的3.10;本版的3.2);
——对短时定额工作时限的推荐档次做了修改,取消0.2 min,增加5 s,15 s (1999年版的3.8.2;本版的3.1.7.3);
——对产品有关部位的温升限值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8,4.11;本版的3.3,4.3);
——增加了噪声试验方法的规定(见4.4)
——对超速性能的规定做了补充修改(1999年版的3.16;本版的3.5,4.5);
写作文的技巧 ——对产品的防护性能规定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7,4.8;本版的3.6,4.6);
——增加了产品耐异常电源电压性能(见3.7,4.7);
——对产品绝缘耐压性能规定中的编排和措辞进行部分变动(1999年版的3.15,4.9;本版的3.8,4.8);
——对产品的防干扰性能规定做了较大修改,改为产品的电磁兼容性(1999年版的3.13;本版的3.9,4.9):
——对低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2;本版的3.10.1,4.10.1);
——对高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4;本版的3.10.2,4.10.2);
——对温度变化试验做了部分修改,选用方法Na进行试验(1999年版的4.3;本版的3.10.3,4.10.3);
——取消交变湿热试验(1999年版的3.4,4.5);
听课评价 ——增加了产品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性能(见3.11)及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见4.11);
——对振动试验做了较大修改,取消定频振动,增加了扫频振动的严酷度(1999年版的3.6,4.7;本版的3.12,4.12);
——增加了盐雾试验的严酷度(1999年版的3.5,4.6;本版的3.13.4.13);
——增加了产品耐工业溶剂性能(见3.14.4.14);
——对低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2;本版的3.10.1,4.10.1);
——对高温试验的温度和时间规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4;本版的3.10.2,4.10.2);
——对温度变化试验做了部分修改,选用方法Na进行试验(1999年版的4.3;本版的3.10.3,4.10.3);
——取消交变湿热试验(1999年版的3.4,4.5);
听课评价 ——增加了产品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性能(见3.11)及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见4.11);
——对振动试验做了较大修改,取消定频振动,增加了扫频振动的严酷度(1999年版的3.6,4.7;本版的3.12,4.12);
——增加了盐雾试验的严酷度(1999年版的3.5,4.6;本版的3.13.4.13);
——增加了产品耐工业溶剂性能(见3.14.4.14);
——对产品表面防护性能的内容和编排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9,3.20,3.21,4.12;4.13;本版的3.15,4.15);
——产品的贮存期由1年改为2年(1999年版的3.23;本版的6.3);
——对产品通用试验条件的内容和编排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1;本版的4.1);
——增加了性能参数检测的规定(本版的4.2);
——提高了产品合格质量水平的规定(1999年版的5.4b;本版的5.4;
——做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3组9台改为4组12台,并对试验分组和项目顺序进行了修改(1999年版的5.6;本版的5.5.2);
——对产品的标志(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按GB/T 1.1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999年版的6.1、6.5;本版的6.1);
——明确规定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QC/T 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的有关规定(1999年版的6.7;本版的6.3);
对标准中有关内容的说明:
连续定额是制造厂对产品所规定的可以作长期运行的负载和条件,短时定额是制造厂对产品所规定的可以作短时运行的负载、时间和条件。
——产品的贮存期由1年改为2年(1999年版的3.23;本版的6.3);
——对产品通用试验条件的内容和编排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1;本版的4.1);
——增加了性能参数检测的规定(本版的4.2);
——提高了产品合格质量水平的规定(1999年版的5.4b;本版的5.4;
——做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3组9台改为4组12台,并对试验分组和项目顺序进行了修改(1999年版的5.6;本版的5.5.2);
——对产品的标志(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按GB/T 1.1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999年版的6.1、6.5;本版的6.1);
——明确规定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QC/T 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的有关规定(1999年版的6.7;本版的6.3);
对标准中有关内容的说明:
连续定额是制造厂对产品所规定的可以作长期运行的负载和条件,短时定额是制造厂对产品所规定的可以作短时运行的负载、时间和条件。
本标准由原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长春市灯泡电线有限公司、鹤壁天海集团、苏州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治琬、焦树圭、闵跃进、李伟阳、方家鎏、汤曼如、王来生、戴自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 2261-1979、ZB T35001-1987、QC/T 413-1999;
——JB 517-1977。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长春市灯泡电线有限公司、鹤壁天海集团、苏州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治琬、焦树圭、闵跃进、李伟阳、方家鎏、汤曼如、王来生、戴自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 2261-1979、ZB T35001-1987、QC/T 413-1999;
——JB 517-1977。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保管。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电气设备(电机、电器及电子产品,以下称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电气设备(电机、电器及电子产品,以下称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eqv IEC 68-2-1)
GB/T2423.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eqc IEC 68-2-2)
GB/T 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idt IEC68-2-6)
GB/T 2423.17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eqv IEC 68-2-11)
GB/T 2423.2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N:温度变化试验方法(eqv IEC 68-2-14)
GB/T 2423.34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Z/AD;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方法
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eqv IEC 68-2-1)
GB/T2423.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eqc IEC 68-2-2)
GB/T 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idt IEC68-2-6)
GB/T 2423.17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eqv IEC 68-2-11)
GB/T 2423.2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N:温度变化试验方法(eqv IEC 68-2-14)
GB/T 2423.34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Z/AD;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方法
(idt
IEC 68-2-38)
GB/T 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4942.1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eqv IEC 34-5)
GB/T 4942.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eqv IEC 947-1)
GB/T 10069.1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工程测定方法(neq ISO 1680.1)
GB/T 13306 标牌
GB/T 17619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辐射抗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采用欧共体指令95/54/
EC)
GB 18655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idt CISPR25)
QC/T 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
QC/T 438汽车点火系高压塑料件技术条件
QC/T 625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QC/T 29106汽车用低压电线束技术条件
ISO 7637道路车辆-传导和耦合的电气骚扰
IEC 68-2-38)
GB/T 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4942.1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eqv IEC 34-5)
GB/T 4942.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eqv IEC 947-1)
GB/T 10069.1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工程测定方法(neq ISO 1680.1)
GB/T 13306 标牌
GB/T 17619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辐射抗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采用欧共体指令95/54/
EC)
GB 18655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idt CISPR25)
QC/T 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
QC/T 438汽车点火系高压塑料件技术条件
QC/T 625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QC/T 29106汽车用低压电线束技术条件
ISO 7637道路车辆-传导和耦合的电气骚扰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的通用规定
3.1.1 产品的文件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及各分类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
3.1.2 产品的常态工作环境条件
在下述大气环境条件下,产品应保证具有额定数值。
温 度 相对湿度 气 压
18℃~28℃ 45%~75% 86kPa~106kPa
18℃~28℃ 45%~75% 86kPa~106kPa
3.1.3 产品的温度范围
按安装部位及使用条件划分,产品的工作温度及贮存温度范围见表1
表1 产品的温度范围 单位为度
产品安装部位 | 下限工作温度 | 下限贮存温度 | 上限工作温度 | 上限贮存温度 | 跨省养老保险怎么转
装在发动机上的产品 | -40 -30 -20 | -40a -30b | 120;115;100 | 130;115;100 |
装在发动机罩下或受日光照射的产品 | 85;70 | 95;80 | ||
装在其他部位的产品 | 国际贸易实训报告65;55 | 75;65 | ||
a 对应于-40及-30下限工作温度时的下限贮存温度。 b 对应于-20下限工作温度时的下限贮存温度。 | ||||
3.1.4 产品的工作电压范围
产品的标称电压为:12V,24V,其工作电压范围见表2。
表2 产品的工作电压范围 单位为伏特
标称电压 UH | 工作电压范围 | 适用范围 | |
Umin | Umax | ||
12 | 6.0 | 16 | 对于在发动机起动过程中应具有功能的产品 |
9.0 | 对于在发动机停止工作期间应具有功能的产品 | ||
10.8 | 对于在发动机运行期间应具有功能的产品 | ||
24 | 12 | 32 | 对于在发动机起动过程中应具有功能的产品 |
18 | 对于在发动机体上上作期间应具有功能的产品 | ||
21.6 | 对于在发动机运行期间应具有功能的产品 | ||
3.1.5 单、双线制及搭铁极性
产品可做成单线制或双线制。做成单线制时,应使其负极搭铁。
3.1.6 旋转方向
产品轴旋转方向一般宜采用顺时针方向,其旋转方向的判定方法:
a)电机—从驱动端视;
b)分电器—从分火头端视;
c)两端带轴伸的电机和上述以外的其他产品由制造厂规定。
对旋转方向为逆时针的产品和两端带轴伸的电机,应在产品的驱动端或其他明显部位标出表示旋转方向的箭头。
a)电机—从驱动端视;
b)分电器—从分火头端视;
c)两端带轴伸的电机和上述以外的其他产品由制造厂规定。
对旋转方向为逆时针的产品和两端带轴伸的电机,应在产品的驱动端或其他明显部位标出表示旋转方向的箭头。
3.1.7 连续定额及短时定额
根据产品的特性和运行的持续时间,产品分为连续定额和短时定额两类,短时定额的时限应在产品标准中注明,优先采用3s,5s,15s,30s,1min,3min,5min,10min。
3.2 产品的外形和基本性能参数
3.2.1 产品的外形、安装尺寸和标志应符合产品图纸的规定。
吸引人的晚安朋友圈3.2.2 产品的电气性能参数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吸引人的晚安朋友圈3.2.2 产品的电气性能参数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3.2.3 产品采用的低压电线束应符合QC/T 29106的规定。
3.2.4 产品上机械紧固件的拧紧力矩要求应在产品技术文件中规定。
3.3 产品有关部位的温升限值
3.3.1 对于时限不超过3min的短时定额产品不必规定温升限值。
3.3.2 产品内装有的半导体功率器件的温升限值应符合半导体器件相应标准的规定。
3.3.3 其他产品或上述产品其他部位的温升限值,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3.3.4 产品经温升试验恢复常温后,其性能应符合3.2.2条规定。
3.4 产品噪声级
当对产品的噪声级有要求时,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3.5 旋转电气产品的超速性能
旋转电气产品应具有承受1.2倍最高工作转速(对于电动机类按空载转速)的超速能力,连续定额工作制的产品历时2min,短时定额工作制的产品历时20s,试验后产品应无损伤,性能应符合3.2.2及3.2.4条规定。
3.6 产品的防护性能
3.6.1 产品防护性能的一般规定
产品一般宜注明代表其防护性能的防护等级,防护等级应分别符合GB/T 4942.1和GB/T 4942.2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3.6.2 产品防异物性能
产品的防异物性能宜在产品标准中规定,本标准推荐采用的防护等级为IP2X、IP3X和IP5X。产品的安装细节及受试状态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对产品防异物试验后的合格评定,宜按GB/T 4942.1和GB/T 49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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