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明磊门窗厂等与项大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蓟县明磊门窗厂等与项大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30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0903号  最有情商的生日句子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解学锋闫慧楚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天津市蓟县明磊门窗厂;刘明;代树文;项大雷 
【当事人】天津市蓟县明磊门窗厂刘明代树文项大雷 
【当事人-个人】刘明代树文项大雷 
夜惊魂吻戏【当事人-公司】天津市蓟县明磊门窗厂 
【代理律师/律所】2022年冬奥会中国获得几枚金牌李金晶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王雪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杨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任桂艳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金晶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王雪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杨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任桂艳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金晶王雪杨光任桂艳 
【代理律所】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市蓟县明磊门窗厂;刘明;代树文 
【被告】项大雷 
【本院观点】代树文家需要封玻璃顶,该玻璃封顶主要工作为两部分,一是焊接框架,二是安装玻璃等;项大雷是在封顶的过程中摔落受伤,在二审诉讼中,对于项大雷与明磊门窗厂、刘明、代树文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的问题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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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共同诉讼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有谐音的歇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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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代树文家需要封玻璃顶,该玻璃封顶主要工作为两部分,一是焊接框架,二是安装玻璃等;项大雷是在封顶的过程中摔落受伤,在二审诉讼中,对于项大雷与明磊门窗厂、刘明、代树文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的问题存在争议。    一、关于封顶过程中各方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    首先,关于项大雷和明磊门窗厂之间的法律
关系,明磊门窗厂与项大雷都认可双方为劳务关系,双方也都认可在明磊门窗厂有活儿干时,项大雷为明磊门窗厂提供劳务,明磊门窗厂没活儿时项大雷也为他人提供劳务;代树文虽主张项大雷与明磊门窗厂之间为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等相应证据,本案中不足以认定明磊门窗厂与项大雷之间为劳动关系。    其次,从封顶工作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是焊框架和安装玻璃等两部分。在诉讼中,通过各方陈述及赵某、李某的证人证言等来看,焊接所用钢材等由代树文提供,代树文在现场指挥,框架的焊接工作由工人完成,工人是按日计算劳动报酬,可以认定玻璃顶框架的制作并未交由明磊门窗厂承揽,而是工人直接向代树文提供劳务进行框架的焊接制作工作;代树文虽主张封顶工作整体都由明磊门窗厂承揽,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封顶的框架焊接等工作也由明磊门窗厂承揽制作。    再次,从安装玻璃的过程来看,刘明为代树文联系玻璃厂并采购玻璃,玻璃是由明磊门窗厂提供,胶、胶、美缝纸等工具也是由安装玻璃的自带,代树文不提供安装玻璃的工具及材料,玻璃的安装是由刘明安排项大雷等人完成,即安装玻璃部分的劳务,是由项大雷等人向明磊门窗厂提供。    综合以上情形,在代树文家小院封顶的过程中,既有项大雷等人直接向代树文提供劳务进行框架焊接制作的部分,也有项大雷等人向明磊门窗厂提供劳务完成明磊门窗厂安装玻璃的部分,即本案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典型的承
揽合同关系,不能认定项大雷只与其中一方形成劳务关系,应该是代树文、明磊门窗厂属于混合用工,故代树文、明磊门窗厂、刘明都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项大雷受伤各方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首先,项大雷是在从事封顶工作中摔落受伤,明磊门窗厂、代树文作为混合用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代树文、明磊门窗厂对项大雷用工的情况,酌情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明磊门窗厂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代树文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符合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审法院的赔偿责任认定予以维持,但原审法院认定的代树文担责原因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项大雷在工作中应注意安全,特别是在具有一定高度的空中作业,其更应该注意自身的安全,要有安全设施或安全保护工具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作业,但项大雷在没有安全设施或安全保护工具的情况下作业,且在作业过程中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导致从高处摔落,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项大雷自身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并无不妥。    再次,刘明作为明磊门窗厂的实际经营者,其应对明磊门窗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刘明与明磊门窗厂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    三、原审法院对代树文责任认定的问题。原审法院认定代树文承担赔偿责任系因代树文对选任明磊门窗厂存在过失,因本案的封顶工作不属于建设工程范围,
不属于施工人必须有相应资质的情形,原审法院以代树文选任过失为由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代树文存在与明磊门窗厂混合用工的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前述已经说明。    综上所述,对明磊门窗厂、刘明、代树文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20元,由天津市蓟县明磊门窗厂、刘明负担12625元(已交纳),由代树文负担659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2:50:1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明系明磊门窗厂的实际经营人。2019年3月,项大雷到明磊门窗厂工作,工作内容为门窗制作及安装,干一天活给一天钱,无固定工资,日工资200元,无保险。项大雷与明磊门窗厂均认可双方是劳务关系。    项大雷及案外人赵某、李某通过刘明介绍,到代树文家从事院内封玻璃顶工作。2019年12月2日,项大雷在玻璃棚顶施工时,其不慎从一处未安装玻璃的地方摔下受伤。后项大雷到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格万姆辽宁中医康复医院,经诊断为胸10-11骨折脱位伴胸脊髓损伤(ASIA、A级)、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泌尿系感染,共住院223天。2020年12月4日,
经摇号确定的鉴定机构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一)项大雷所受损伤属二级伤残。(二)项大雷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截止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三)项大雷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四)项大雷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建议如下:1.轮椅价格2000元/个,使用年限3年;2.防褥疮床垫价格1400元/个,使用年限3年;3.坐垫价格200元/个,使用年限2年;4.尿垫费用750元/月;尿片及尿裤费用750元/月。项大雷因本次受伤导致的损失,其认可刘明已垫付251800元。关于项大雷的医疗费,双方均同意将刘明垫付的120救护车费用3800元纳入医疗费范畴,并同意将项大雷的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另查,项某1系项大雷之父。于某系项大雷之母,已去世。项某1、于某婚后生育一子项大雷。项大雷与其妻子婚后生育一子项某2。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一、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明磊门窗厂与项大雷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项大雷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明磊门窗厂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刘明作为明磊门窗厂的实际经营人,应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
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代树文将封玻璃顶工程承包给明磊门窗厂,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代树文称曾去明磊门窗厂考察,知道其只做门窗,但明磊门窗厂承诺可以封玻璃顶,故代树文将该工程承包给明磊门窗厂。因代树文对选任存在过失,故其对项大雷受伤应当依责承担赔偿责任。项大雷在施工作业中未谨慎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自负部分损失。综上,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明磊门窗厂、刘明对项大雷的损失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代树文对项大雷的损失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项大雷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关于护理期,项大雷主张护理期间按照366天+8天计算,出院后根据护理依赖程度,暂定按照10年计算,明磊门窗厂、刘明、代树文予以认可,法院不持异议。项大雷的医疗费,以法院核实为准。项大雷主张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含法医出诊及交通费用)、北京住院期间租床费、复印费,因明磊门窗厂、刘明、代树文认可,法院不持异议。项大雷主张的其父亲、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年限计算有误,且前六年每年的赔偿总额超出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法院予以调整。项大雷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天数有误,法院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予以调整。项大雷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法院参照其伤情、本地护工从事同
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临时用工人员收入情况、就诊情况及鉴定意见等综合确定。项大雷主张的卫生用品费、北京住院期间医疗器械费、辽宁住院期间轮椅费,属残疾辅助器具费范畴,其中辽宁住院期间轮椅费按鉴定意见进行相应折抵。项大雷主张的核磁共振费(含其他费用)属医疗费范畴。项大雷主张的北京住院期间餐费,其称系亲属来看望项大雷所发生的费用,主张的住院期间交通费,其称系护理人员买饭及项大雷在医院内部检查的打车费用,此两项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项大雷主张暂定按照10年计算,明磊门窗厂、刘明、代树文予以认可,法院不持异议。    经法院核实确认,项大雷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3966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300元、营养费18300元、护理费395120元、残疾赔偿金52070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9136.30元、误工费54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9508.89元、鉴定费12505元、北京住院期间租床费165元、复印费2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天津市蓟县明磊门窗厂、刘明连带赔偿项大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北京住院期间租床费、复印费等共计882499.36元;(刘明已付251800元,余款630699.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代树文赔偿项大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北京住院期间租床费、复印费等共计352999.74元;三、驳回项大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明磊门窗厂、刘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项大雷要求明磊门窗厂、刘明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1.刘明将项大雷介绍给代树文,明磊门窗厂并未承揽封小院玻璃顶,项大雷与明磊门窗厂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明磊门窗厂及刘明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代树文是项大雷提供劳务的接受人,是雇主。刘明是代树文和项大雷雇佣关系的居间人,不是代树文封小院玻璃顶的承揽人。3.代树文作为农村建房的“包工头”,在自己封小院玻璃顶的现场负责施工指挥和监督管理,就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代树文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
改判代树文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理由:1.项大雷和明磊门窗厂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按工伤由劳动部门进行认定。2.代树文和明磊门窗厂是承揽合同关系,项大雷在从事明磊门窗厂安排的工作中受伤,应由明磊门窗厂承担责任,代树文不承担责任。3.项大雷是明磊门窗厂选任的,明磊门窗厂存在选任过错,封小院玻璃顶不需要资质,代树文将封玻璃顶交由明磊门窗厂承揽,不存在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对明磊门窗厂、刘明、代树文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市蓟县明磊门窗厂等与项大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09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蓟县明磊门窗厂,经营场所天津市蓟县出头岭镇小汪庄村村西。
     经营者:王士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晶,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晶,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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