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好文|农村信贷融资担保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深度好⽂|农村信贷融资担保⾯临的困境与对策
近年来,国家采取⼀系列措施增加涉农贷款投放,⽀持农村经济发展。但受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村信⽤环境薄弱等因素制约,农村信贷融资担保发展缓慢,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农村信贷担保⾯临的困境
(⼀)信贷担保形式单⼀男人面相
⽬前,信⽤贷款和保证贷款占农村信贷的绝⼤部分,特别是⼩额信⽤贷款与联保贷款业务的试点,使信⽤和保证贷款的⽐重进⼀步提⾼。抵押、质押贷款虽然较信⽤和保证贷款的风险防御能⼒⾼,但由于农村信贷通常额度低、期限短且农村抵押物、质押物种类较少,所以使⽤抵押和质押担保⽅式的频度较低。
(⼆)信贷担保物缺乏
农民⽬前的财产主要有⼟地使⽤权、宅基地使⽤权、房屋、⽣产性固定资产和耐⽤消费品等。但这些财产在构成担保物的要素上均存在⼀定缺陷,导致农民因缺乏担保物⽽⽆法获得⾦融机构的信贷⽀持。
(三)部分农业地区“诚信缺失”登记照
近年来,相当多的供销、粮⾷和乡镇企业转制和改⾰,拖⽋、逃废或变相逃废、悬空银⾏和农村信⽤社债务,扶贫贷款被挤占、挪⽤和“视贷款为救济”的情况相当普遍,导致⼤量银⾏呆坏账产⽣。不良的履约制度严重影响了信贷资⾦安全,也限制了银⾏信⽤部门对部分农村地区和企业的信贷投⼊。同时,当前农村尚未建⽴覆盖全社会的企业和个⼈征信系统,银⾏信⽤部门通过借款⼈信⽤对贷款风险做出合理评估还有很多困难,使得农村⾦融机构提供贷款服务不得不慎重,发放⼤额贷款要求有⾜够的担保抵押。
(四)信贷担保实现困难
由于信息不对称,⾦融机构对农村、农民及农户的信⽤情况、⽣产⽣活及农产品等的销售了解程度不⼀,贷前评估和贷后管理相对困难。⽽对抵押物处分、追索的法律缺位以及担保物的缺陷,致使借款⼈违约后,担保权⼈对担保物实际处
高铁乘务员月薪后管理相对困难。⽽对抵押物处分、追索的法律缺位以及担保物的缺陷,致使借款⼈违约后,担保权⼈对担保物实际处分和获得补偿困难。
农村信贷融资担保难的原因分析
营业执照怎么年审(⼀)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完善
⽬前我国尚⽆专门的农村信贷的法律,甚⾄针对农村⾦融的专门法律也没有。针对农村⾦融和农村信贷实施的法律条⽂,全部散见于其他各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如现⾏的《担保法》、《物权法》中对担保形式的相关规定等。这些规定或者过于宏观、原则,对农村信贷担保的指导意义不强,或者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分散的法律条⽂不利于⾏政管理机构、⾦融⾏业、农户在制度框架和政策指导下开展农村信贷⼯作。
(⼆)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且变现能⼒差
“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与《担保法》相⽐,对农村不动产抵押物的范围有了⼀定程度的拓展。《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农村信贷担保产品的⼀种扩⼤和认可,但由于缺乏具体担保物范围的界定和对担保物的列举,实际操作有⼀定困难。由于流转制度的不完善,⽆论是现⾏法律已确认可以作为担保物的农作物、林⽊,集体建设⼟地使⽤权,还是⽬前法律尚未认可作为担保物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权等,均不能有效变现。在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前提下,如何使这些担保物真正起到抵御银⾏信贷风险的作⽤,⽬前尚没有较好的机制和保障。
(三)农村信⽤环境有待优化
⽬前,农村信⽤缺失的现象在⼀定程度上阻碍了⾦融机构对农村信贷的投放。部分农民诚实守信意识淡薄,赖债、逃债、废债现象依然存在。
(四)农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
农村⾦融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风险控制和处置能⼒也较弱,⾦融机构作为主要的风险承担者,如没有较好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势必影响、削弱⾦融机构⽀农的实⼒,这也间接成为限制农村信贷担保发展的主要原因。
完善农村信贷融资担保体系的对策
(⼀)建⽴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
制定专门的《农村信贷法》和《农村信贷担保法》,前者是以法律形式明确政策性银⾏及各商业银⾏的⽀农职责,规定各类涉农⾦融机构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必须将新增存款的⼀定份额投放在农村,积极扩⼤农村信贷投放。同时,《农村信贷法》应有⼀定的制度灵活性,能够随农业⽣产经营活动的变化进⾏适当补充、调整和解释,符合不同地区和不同阶段农村经济发展⽔平的现实。《农村信
贷担保法》则要对农村信贷担保的多种形式予以确定,明确各种担保形式的内涵、外延和具体适⽤情况,要将多种不动产、动产抵押担保物和质押担保物以法律的形式纳⼊到担保物的范围。应配套出台《民间融资条例》、《农村政策⾦融法》、《农业保险法》、《中⼩⾦融机构破产法》、《农村社区再投资法》等专门法律,从不同的⾓度规范农村信贷担保,为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的运⾏创造⼀个全⾯、良好的制度环境。
(⼆)扩⼤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
⼀是挖掘现有物权潜⼒。⽬前法律允许抵押的荒地使⽤权或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所有权、乡村企业
的⼟地使⽤权及建筑物所有权、农村车辆包括农⽤车与农⽤⼤型设备所有权,应通过建⽴初始登记、流转、抵押登记和办证制度,使其作为抵押物的权责被充分利⽤。
⼆是创新农业产品预期收益担保制度。通过农业保险制度增加预期收益担保的可操作性,保障农民和抵押权⼈的权益。
三是通过法律修订、法律解释、特许试点等措施,逐步放松对农村抵押物的限制。根据地域确定允许抵押的农村住宅房地产范围,根据⽤途允许农村经营性房地产抵押,允许通过流转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三)积极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环境
信⽤环境是促进⾦融环境有序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实现农村与⾦融机构双赢的关键因素。
⼀是完善农村信⽤⽴法。明确农村信⽤评级的管理机构、评级⽅法和评级标准,以较为统⼀、合理的⽅式来评估农民、农户和农村中⼩企业的信⽤等级;确定信⽤数据的取得渠道、标准和公开使⽤⽅式。⽬前,我国除了现⾏的《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外,缺少其他相应的信⽤信息披露办法,很多信⽤信息⽆法合理、公开使⽤,信息资源利⽤效率低下;要⽴法明确对失信⾏为的惩戒标准和措施,统⼀建⽴失信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以此来促进信⽤活动的有序进⾏。经典个人签名
⼆是构建农村信⽤评级体系。⼤⼒推⼴信⽤户、信⽤村、信⽤乡(镇)的评定,将各信⽤单位和个⼈名单张榜公⽰,奖惩分明,并将评定结果与信贷挂钩。对于信⽤良好的单位及个⼈,要实施政策激励,加⼤对其贷款、授信、利率等⽅⾯的优惠⼒度,使其从中受惠,调动众的积极性。同时,随时根据实际情况取消相关的优惠,体现奖惩。
三是形成农村信⽤体系长效机制。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农村信⽤体系建设纳⼊本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由政府推动各地⽅基层职能部门
与农村⾦融机构建⽴农户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创设农户信⽤信息采集、更新捷径;推进⾮银⾏信息采集⼯作,不断丰富信⽤信息资源,加快农户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四)完善农村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的建⽴是确保农村信贷健康有序发展的最后⼀道关⼝,如果农村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各级⾦融机构就会主动接近农村信贷担保市场。
⼀是建⽴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每年可按适当⽐例提取资⾦建⽴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专门⽤于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以⿎励银⾏⾦融机构加⼤对“三农”的信贷⽀持⼒度。风险补偿基⾦应集中管理,并区分涉农贷款损失的原因、程度,给予全部或⼀定⽐例的补偿。在同等条件下,对涉农贷款风险控制好的⾦融机构给予优先补偿或⾼标准补偿奖励,从⽽形成⾦融机构防范涉农贷款风险的正向激励机制。另⼀⽅⾯,可以实⾏农村专项债券和基⾦补偿。探索在城市发⾏农业建设债券或建⽴农业发展基⾦⽤于农村建设,实⾏专款专⽤,实现⼯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还可实⾏财政贴息补偿,对应由国家承担的因⾃然灾害造成的⽀农贷款损失和实⾏基准利率造成的让利损失,实⾏财政贴息予以弥补。
⼆是创新农村信贷担保体系。适度引⼊第三⽅担保机制。从国外农村信贷担保实践和我国部分农村信贷担保试点中可以发现,第三⽅担保作为农村⾦融机构和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个桥梁,可以在⼀定程度上解决农村信贷担保风险分担的问题;发展多形式农村信贷担保机构。根据我国农村不同地区、不同发展程度的实际,以不同的组织者和运⾏⽅式,发展多形式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有利于区别化实现对农村信贷风险的分担和补偿。
本期编辑:顾佳敏
责任编辑:龙倩
主编:易华航健康成长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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