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2.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今天 歌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正文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定》的通知
英语四级满分
各相关单位: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由我委将《长春市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年级下册期末考试卷语文  此通知。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长春市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四章  信用等级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建立我市供热行业信用体系,提高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度,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取得城市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对供热经营企业的综合评估,包括对企业的设施设备、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涉及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供热经营企业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综合评价的考核方式。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制定,统筹督导全市供热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七条 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八条 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分为温度评价和分数评价。
  温度评价是指行业管理部门对热用户采暖期内平均温度的总体评价。
  分数评价包括行业评价体系和社会评价体系。
  行业评价体系,是指行业及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供热经营企业履行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
  社会评价体系,是指社会对供热经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
  第九条 行业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
  (二)基础管理、运行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应急管理、服务管理等情况;
  (三)能效情况;
  (四)环保情况;
  (五)供热质量情况;
  (六)安全生产情况;
  (七)供用热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八)能源储备情况;
  (九)政府政策法规落实、行业管理指令执行情况;
  (十)用户投诉情况;
  (十一)其他依法需要评价的指标情况。
  第十条抗击疫情祝福语 社会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社区评议情况;
  (二)用户评议情况;
  (三)媒体报道情况。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依据评价内容,制定《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供热行业法规、规章、规定、指令及相关技术标准
变动情况及时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温度评价标准和分数评价标准并行。
  第十三条 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温度评价标准以固定测温点和实地测温的平均温度为基本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分数评价标准分为基本分和加分。
  基本分是指行业评价体系和社会评价体系中所设立的评分项目得分。加分是指企业获得各项表彰、认证及供热经营优良情况等评分项目得分。
  基本分总分为100分,其中行业评价体系总分为80分,社会评价体系总分为20分。
  加分,按《细则》规定分值加分。
第四章  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级别。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评价结果采用温度评价标准和分数评价标准并行,两项标准取结果较低的等级确定最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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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温度评价标准
  A级企业:固定测温点和实地测温的平均温度在21℃以上(含21℃);
  B级企业:固定测温点和实地测温的平均温度在20℃-21℃(含20℃);
  C级企业:固定测温点和实地测温的平均温度在19℃-20℃(含19℃);
  D级企业:固定测温点和实地测温的平均温度在18℃-19℃(含18℃)。
  (二)分数评价标准
  A级企业:评分综合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
  B级企业:评分综合得分在85分至95分之间(含85分);
  C级企业:评分综合得分在75分至85分之间(含75分);
  D级企业:评分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下。
  第十六条 同一等级内平均温度高的排名在前,平均温度相同的分数高的排名在前。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C级的供热经营企业,第二年评价结果降为D级。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 市、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受理申报、组织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公布等工作。
  第十八条 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供热经营企业将评价材料上报到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
  (二)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温度评价标准和分数评价标准进行初评;
  (三)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将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初评情况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在坐高铁需要做核酸检测吗  (四)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各方面反馈信息进行复评,确定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布,通报供热经营企业,上报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
  (五)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复评结果进行核查,确定供热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最终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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