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烨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07
【案件字号】(2022)吉01民终3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磊鑫
【审理法官】张磊鑫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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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烨伟
【当事人-个人】唐烨伟
【当事人-公司】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良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良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今天钢材价格一吨多少张良
【代理律所】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唐烨伟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漏水事故发生日即2020年10月18日,该供热管道是否已过保修期。上述部门规章所规定的“(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应理解为2个完整无间断的采暖期。
做梦梦到抓鱼【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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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快递递运单号查询【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漏水事故发生日即2020年10月18日,该供热管道是否已过保修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
定。”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经查明,案涉房屋于2019年1月2日竣工。本院认为,上述部门规章所规定的“(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应理解为2个完整无间断的采暖期。《长春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时。”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涉房屋供热期起止时间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均不持异议。综上所述,案涉房屋自2019年1月2日竣工日起算至案涉房屋漏水事故发生日即2020年10月18日,未经过2个完整无间断的采暖期。据此,案涉供热管道于事故发生时未经过保修期,恒富公司依法应承担对应保修义务及赔偿责任。原判决依据在案证据,判令恒富公司赔偿唐烨伟经济损失,理据充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元,由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8:16: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0日,唐烨伟、恒富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0000001203848),唐烨伟购买恒富公司开发建设的保利·堂悦一期第V1幢2单元304号房屋。该房屋为毛坯房,装饰附带地热供暖。2019年1月24日,恒富公司向唐烨伟交付房屋,同时向唐烨伟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保证书中明确载明供暖和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唐烨伟、恒富公司签订的楼宇验收移交表中记载地热管、自来水带压交付。2019年5月,唐烨伟将所购房屋交由案外人吉林省新百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装修,供暖地热部分未予改动,2020年4月装修完毕。2019年9月2日,唐烨伟向供热公司缴纳了2019年至2020年度20%的供热费。2020年9月5日,唐烨伟缴纳了2020年至2021年度全额热费。2020年10月18日,在开始供热时唐烨伟家客厅地热管线出现漏水,导致唐烨伟及其楼下邻居刘瑞霞受有损失。经唐烨伟委托,吉林省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确定唐烨伟损失金额为3547.71元,唐烨伟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吉0194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唐烨伟赔偿刘瑞霞装修损失14000元,此款已赔偿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唐烨伟家地热管线漏水是否已过保修期,恒富公司向唐烨伟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载明供暖和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
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该采暖期应为2个完整的采暖期,即使恒富公司向供热公司交付了2018年-2019年的热费,但保修期不应从恒富公司交付热费时起算,而应从恒富公司实际交付房屋时起算。恒富公司交付房屋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保修期结束时间应为2021年1月23日,唐烨伟地热管线漏水发生在保修期内,恒富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唐烨伟诉请恒富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9547.71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唐烨伟经济损失19547.71元。案件受理费144元(已减半),由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恒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一审及上诉诉讼费用由唐烨伟负担。事实和理由:1.房屋已过采暖质保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案涉房屋于2019年1月2日竣工,2019年初交付,案涉漏水事故发生时,已经过2018-2019及2019-2020年两个采暖期,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
好唱的英文歌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我方房屋质量保修亦约定了2个采暖期。两个采暖期就是指两次暖气正常运行后即不予以维修。房屋即便在2018-2019年采暖期末竣工,只要经过打压试水,暖气未予以泄露,即视为已经经过一个采暖周期,何况案涉房屋是在2018-2019年采暖期开始中期交付的,经过打压试水,运行近4个月无泄露,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已经过一个采暖周期。案涉损害发生时2020年10月18日,已处于房屋竣工验收后的第三个采暖期,房屋已过质保期,恒富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的质保期从房屋交付起2019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23日,认定错误,法律规定的供热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周期,而不是原审认定2年保修期,应从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经过两个采暖期即视为经过质保期。2.无法确认损失造成的因果关系。房屋地热管线符合国标要求,经过供热公司打压测试,经业主验收地热管线无漏点,业主签字确认接收房屋,后续业主自行装修,且2010年10月21日,由保利地产客服组织查漏水原因公司,业主精装修单位已现场确认在精装单位进场施工前对地热管线进行了打压实验,确认管内压力正常,漏水是在装修后产生的。故无法确定在业主装修过程中是否对管线予以破坏导致地热管线泄露,恒富公司与唐烨伟的损失无明显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的判决明显有违事实及法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综
上所述,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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