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基本现状调查有关指标解释
中医基本现状调查有关指标解释
中医基本现状调查有关指标解释
一、基本信息
1、医疗机构: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对于医疗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要求填报,如人员、经费和工作量不能与上级单位分开,仅要求填报基本情况,其他数字计入上级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不要求填报,分支机构数字计入上级机构。
2、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怎么样能快速消灭蟑螂
3、组织机构名称:指经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要求填写第一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
4、机构属性代码:经济类型代码采用《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2000)》。
卫生机构类别代码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采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
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显示桌面图标不见了如何恢复
设臵/主办单位代码:1-卫生行政部门,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已移交卫生行政部门的红十字会医院按“1”编码。2-其他行政部门,指公安、民政、司法等行政部门。3-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有、台港澳投资、国外投资等经济类型企业。4-事业单位。5-社会团体。6-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等卫生机构。7-个人,不包括私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
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1-中央属,即部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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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3-省辖市(地区、州、盟、直辖市区)属,即省辖市即地级市;4-县级市(省辖市区)属,包括地(州、盟)辖市;5-县(旗)属,包括自治县;6-街道属;7-镇属;8-乡属;9-其他。由县卫生局主管的乡镇卫生院编码为“5”,由县级市或区卫生局主管的乡镇卫生院按“4”编码。
5、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即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6、注册资金:医疗机构办理开业时登记的注册资金。
7、单位地址:为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8、医院办公室电话:填写电话号码时应将地区号和余下号码分别以短横线为中心,分别向两边扩展,数字应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9、单位成立时间:填表时应当具体到月份。医疗机构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登记为当前类别医疗机构的时间。
10、医院等级:依据主管部门评定结果填写,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未定级;等次分为甲等、乙等、丙等、未定。
11、是否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指本机构在2009年12月31日时,是否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12、是否新农合定点机构:指本机构在2009年12月31日时,是否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杜淳的父亲是谁13、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
14、医院信息系统:系统建设应基本达到《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要求。
医生工作站:指协助医生完成门诊医疗及病房医疗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护士工作站:指协助病房护士对住院患者完成日常护理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药品管理系统:指协助整个医院完成对药品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病案统计系统:指管理病案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二、人员情况
15、在岗职工数:按2009年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多点执业医师一律计入第一执业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不再计入第2、3执业单位在岗职工人数。
16、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技术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17、执业医师:指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
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18、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依法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19、执业助理医师:指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及其“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20、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法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21、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指卫生技术人员中,通过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或确有专长考核,并取得中医、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22、注册护士:指依法取得注册护士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除外。
23、具有中医护理学相关专业学历的护理人员:指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中医职业学校、高等本专科中医院校护理专业学历,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
24、系统接受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护理人员:指不具有中医护理学相关专业学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接受过100个学时以上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护理技术人员。
2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指取得药学(包括中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6、见习医师:指毕业于高中等院校医学专业但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中医见习医师指中医学专业的见习医师。
27、学历结构:指卫生技术人员中,已取得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中专学历证书的人员。以2009年12月31日已取得的最高学历证书为依据统计人员数。
28、职称结构:指卫生技术人员中,取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以2009年12月31日已取得的最高职称为依据统计人员数。
29、年龄结构:指卫生技术人员中,对各年龄段按照2009年12月31日的实际年龄统计人员数。
30、无资格从业人员:指未取得任何执业资格,但在医疗机构中实际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人员。
31、参加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的人数:是指本单位人员参加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且以中医内容为主,并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的人数。
32、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培训的人员:指不具有中医药类院校专业学历的人员接受过100个学时以上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技术人员。
33、乡村医生:指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不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
34、以中医药知识为主的乡村医生:指主要运用中医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的乡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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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指能够利用中医和西医两种方法开展诊疗活动的乡村医生。八百彪兵奔北坡
36、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数:指通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考核的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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