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8〕164号)、《AA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3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采用抵押、质押等其他方式提供增信,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包括由财政预算以及由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来源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AA市中心支行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担本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我市辖区内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经办银行,可继续作为经办银行直至原约定期满。
上党落子二进宫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担保基金,在普惠金融专项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借款人担保费。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个人借款人。
提交贷款申请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具体经营项目、在AA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的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除本市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以下称重点扶持对象)之外,其他人员(以下称非重点扶持对象)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重点扶持对象和非重点扶持对象都需在其法定登记主体内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
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八妇女节祝福短信第七条小微企业借款人。
在AA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如何下载视频第八条重点扶持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予提供反担保,非重点扶持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反担保。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企业按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以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经
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第十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在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合同签订之日,下同)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准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重点扶持对象或第七条规定的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
第十一条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并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风险分担方式确定,在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以其他方式提供增信或为信用贷款的,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贷款展期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到期、已按期支付利息、项目经营及信用状况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的,申请人可向经办银行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展期。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
第四章贷款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贷款资格审核
(一)受理。借款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就近到经办银行网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1.个人借款人
(1)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需同时提供身份证件,并提供合伙协议;
(2)营业执照。
2.小微企业借款人
(1)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天玑9000相当于骁龙多少的性能
(2)小微企业提出资格审核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新增招用员工花名册(加盖企业公章);
(3)营业执照;
(4)小微企业划型认定结果材料。
(二)审核
dnf圣光十字经办银行受理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传送至企业注册地街道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收到推送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和审核
经办银行按规定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核查申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创业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可行性评估、贷款预审、合同拟签等。经办银行应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创业项目审核情况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五条担保审核和贷款发放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还需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担保机构应在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不同意担保的,担保机构应出具不予担保意见。
第十六条经办银行应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等渠道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进行公示(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公示7天无异议的,经办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第十七条提供第三方信用反担保的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企业。
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月工资收入10000元以上或拥有本市房产(含按揭房产)且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借款人配偶除外)。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需与借款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反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反担保人需在该单位正常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
月)或反担保人房产证明,6个月以上的银行对账单或存折明细记录(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提供反担保的法人企业,应当在AA商事登记、正常经营且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上年度企业纳税额度10万元以上。提供反担保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需与借款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营业执照、企业纳税证明等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八条若贷款期间出现借款人变更法人、结业等情况的,经办银行应停止贷款,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基金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担保基金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障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
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用于担保基金前已形成的担保基金可继续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喜丸子的做法大全第二十一条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不得高于90%。
第二十二条担保基金采取以下几种风险分担方式。
(一)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共同担保。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按9:1比例各自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二)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三方担保。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各自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机构担保责任的50%由担保基金分担。
(三)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代为清偿。代偿范围为贷款未偿还的本金及逾期行为发生之日起90天内产生的利息和罚息。对已逾期并由担保基金代偿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采用上门、发放书面催收通知、律师函及起诉等追收形式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二十四条创业担保贷款逾期经催收仍未偿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代偿损失:
(一)担保机构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以及抵押物进行处置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因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以弥补的,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及其财产继承人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且反担保人因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以弥补的债权;
(三)经诉讼判决之日起满2年,并经执行、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其他因素造成,经担保机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查实认定,确实无法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代偿损失的核销应严格遵循实事求是、证据充分、权责清晰的原则,按下列顺序逐级审核:每年10月,经办银行单独或会同担保机构提供代偿损失认定和申请核销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核销。每年12月前,将核销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及时通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民银行AA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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