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施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交换余生歌词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日之前通过学院、直属系、中心、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院系)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请假一般
结婚证件照要求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番茄炒鸡蛋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研究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者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与新生入学资格相关的其他需要复查的事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送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无期徒刑一般是多少年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所患疾病短期内可治愈的;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已经怀孕的;
(三)参加团中央批准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
(四)国防生按规定到部队工作的;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六)创新创业等其他应予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况。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研究生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院系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研究生入学资格一般保留1年;国防生及应征入伍的新生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二周不报到的;
清教徒的假面(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的;
就放弃入学资格者,所在院系确认后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初步处理建议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研究生院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不合格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按请假规定事先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中期考核、毕业(学位)论文等。研究生学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研究生学业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重考或者补考等,按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考核的相关事宜按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执行。
(三)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毕业(学位)论文的答辩时间由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会同院系、教研室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事宜按学校有关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院系的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相关事宜按学校跨校、院、系选修课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者,根据学校学生处分管理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需要离校,或执行学校安排任务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者,应当事先到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有关请假的手续如下:
(一)事假
在学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突发事件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研究生请事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3中秋祝福语言天以上,7天以内的(含7天)由所在院系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填写《中山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病假
在学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明,报告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完成请假手续后按病明的时限休息。1学期内病假达1个月以上者应当办理休学。
第十五条 对旷课研究生,根据学校学生处分管理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1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以上应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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