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R-PLM-003员工休假管理规定(2011年9月)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1.1  为加强员工休假管理,规范请销假程序,统一休假标准及相关待遇,保证分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参照公司《员工休假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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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分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分公司员工休息休假计划和各类请假的审批及台帐,督促检查各单位员工休息休假落实情况。
2.2  除法定节假日外,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主管领导批准,在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部门领导、副总师、助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请销假规定
3.1  员工请假(工伤假除外)一律填写《请假审批单》,必要时附加相关证明,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员工休探亲假、婚假、年休假应提前15天办理请假手续。
3.2 在项目上工作的员工休假,按照休假计划,必须提前15天向项目经理、主管领导或所在地区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员工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2》,按批准权限审批后,做好项目交接工作,方可回国。回国后,先到所在部室和项目管理部报到,上交护照等外事证件,办理好下次出国个人外事手续,方可批准休假。《请假审批单2》报项目组、项目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3.3  经批准的假期期满后,一般不得续假,如确实不能上班,应根据本人申请,由本单位指派专人按请假手续代办续假,假满后由本人到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补假手续。
3.4  员工休假期满上班后,应在3天内到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销假。
3.5  员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已满未被批准续假仍未上班者,均按旷工处理。
3.6  被确认因工负伤的员工,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工伤假书面批准手续。
休假种类
员工可享受的假期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带薪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病假、工伤假、产假及育儿假等,各种假期限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中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另外增加休假时间(带薪年休假除外)。
4.1  国家法定节假日
4.1.1 每周的周六、周日为正常公休日。
4.1.2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
4.1.3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8日),妇女放假半天;
2)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2  带薪年休假
4.2.1 休假标准
1)员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工艺流程卡年的,每年休假15美文美段天;
4)带薪年休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4.2.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到分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
2)脱产半年以上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并在学习、培训期间已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3)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6)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对生育期的女员工当年已享受生育假的;
8)内部待岗超过30天的;
9)留用察看的;
10)其他情形。97南航空难
4.2.3 带薪年休假原则上每年一次按整休安排。因工作需要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经研究同意也可以在一年内分几次休假,对确因工作原因当年未休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跨年度补休,但不得累计到第三个年度补休。
4.2.4 员工休年休假期间薪酬按正常工作时的标准足额发放,各种福利待遇不变(误餐费除外)。
4.3  探亲假
4.3.1 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及以上,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1)员工与配偶不在同一城市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已婚员工与父母不在同一城市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4个年度的任一年度可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未婚员工与父母不在同一城市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2年探亲一次,可以坡道起步技巧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在上半年离婚或丧偶尚未结婚的,可享受当年单身探望父母假;下半年离婚或丧偶,从次年开始享受单身探望父母假。
4.3.2 归侨、侨眷员工出境探亲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归侨、侨眷员工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180天;不足四年的,每年给假30天;
2)已婚归侨、侨眷员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3)未婚归侨、侨眷员工出境探望父母的, 1年或2年休假一次的,假期为20天;3年一次的,假期为70天;4年以上(含4年)休假一次的,假期为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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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员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员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假:
1)原与员工在同一城市居住的亲属,由于个人原因离开同一居住地的;
2)员工与配偶在1年以内、未婚员工与父母在1年以内、已婚员工与父母在4年以内,因各种原因(病假、事假、寒暑假、轮休、停工、出差、生育等)团聚时间累计达到探亲假天数的(未达到探亲假天数的可补休剩余天数),不再享受探亲假,但请事假、病假者,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3)员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结婚,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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