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如果爱老了
二、基金合同如载有任何预期收益(率)、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等类似表述的,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终实际获取的收益(率),也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该等收益(率)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三、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定向增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股指期货、券商场外市场对冲交易品种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通胀风险以及本基金特定投资对象及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的“风险揭示”章节。
四、关联交易风险:投资人知晓本基金将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基金持有人不得基于任何原因,对于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而造成的损失、收益未达预期或其他责任,向基金管理人主张任何权利。
老年公寓章程五、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范围与本基金存在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基金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六、本基金存续期限为。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七、基金财产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在本基金终止时可能采取非现金资产方式分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此项风险。此外,部分权利可能存在非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如债务人、担保人不配合,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等)无法实际办理登记过户至投资者名下的情况,基金财产可能因此遭受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并为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关于书籍的名人名言
九、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十、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科普读物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提示函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声明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4. 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签署时间:年月日
精算师报考条件>周公解梦梦见杀鱼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管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托管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1.为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金法》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1.2.自本基金成立且基金投资者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存续期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本基金任何份额之日起,其不再是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1.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4.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5.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
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6.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本合同:《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本基金:。
2.3.私募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2.4.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2.5.基金投资者:拟投资于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2.6.基金管理人:。
2.7.基金托管人:。
2.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之基金份销售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代理机构。
2.10.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11.外包服务机构:由《外包服务合同》中约定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为本基金提供核算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2.注册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2.1
3.关联方:于本合同中,关联方将根据中国有效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进行认定。
2.14.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15.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6.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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