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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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1.23
∙【字 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联系,迅速制定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和规范全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管。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配合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收管理
第三条 纳税义务人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 个人出租房屋按房屋性质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 征收部门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分局负责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 计税方式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颁布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综合征收率如下:
月租金 | 房屋性质 | 综合征收率左右3d |
1000元以下(含1000元) | 住宅 | 小学四年级数学下册教学计划 4℅ |
非住宅 | 6℅ | |
1000元以上 | 住宅 | 6℅ |
非住宅 | 12℅ | |
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平均值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或委托物价认定机构认定的价格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二)计税租金的重新审核
出租人对税务机关或物价部门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八条 申报登记
(一)新发生的出租行为,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地
税机关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转租的,提供承租时签定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
(二)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30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 纳税期限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按月缴纳,并于月终后15日内申报纳税。情况特殊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可采取简并征收办法。
第十一条 票证管理
(一)出租人完税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向出租人开具完税凭证。
(二)出租人在完税后应将完税凭证保留10年,作为出租房屋已完税的依据。杭州人行程码带星
(三)出租人取得租金收入应当向承租人开具《湖南省长沙市租赁业统一发票》或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承租人支付租赁费用时,应及时向出租人索取有效发票。出租人不提供发票的,承租人应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二条农行小额贷款 税务机关根据征管需要,依法组织对个人出租房屋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并提供与纳税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综合治税
(一)部门协作
按照“政府主导、综治牵头、部门协作、地税征收”的综合治税原则,全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管以各税务分局设点,依托街道(乡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力和信息资源,实
行部门协作,动态管理,达到“依法治税、规范执法、关注民生、服务社会、管理长效”的目标。
(二)工作流程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每个税务分局设立一个征收点,由街道(乡镇)指派1名流动人口协管员为专职协税联络员。征收点负责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协调联系、信息收集录入、向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分派协税任务、税款征收、票款报解等工作。各税务分局明确一名副分局长负责,并确定一名专职管理干部,作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的成员,参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出租屋税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税额核定、票款管理、行政处罚、管理培训等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各税务分局专职人员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房屋出租信息,依照政策逐户核定税额,交由征收点据以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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