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工业城德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信阳市工业城德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中国近代史纲要试题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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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31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宏邰本海胡晓峰 
【审理法官】徐宏邰本海胡晓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区别【当事人】信阳市工业城德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东海 
【当事人】信阳市工业城德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东海 
【当事人-个人】徐东海 
【当事人-公司】信阳市工业城德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不要迷恋哥哥只是个传说【代理律师/律所】涂田军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胡明才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涂田军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胡明才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涂田军胡明才 
【代理律所】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信阳市工业城德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徐东海 
【本院观点】上诉人德龙小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徐东海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 
注册商标的资料【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德龙小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徐东海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信阳市工业城德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0元,减半收取34250元,由信阳市工业城德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0元,减半收取34250元,由信阳市工业城德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5:15 
信阳市工业城德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民终31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工业城德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胡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培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田军,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东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才,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阳市工业城德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小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德龙小贷公司以双方私下调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对德龙小贷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徐东海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龙小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徐东海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信阳市工业城德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0元,减半收取34250元,由信阳市工业城德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0元,减半收取34250元,由信阳市工业城德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徐 宏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胡晓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任明乐
书记员张静cf鼠标灵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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