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30-xx集团所属子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暂行管理办法
xx集团所属子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
暂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干部管理要求,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明确集团所属子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资格条件与操作程序,根据新区相关规定并参考新区国有企业工作经验,结合集团各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第三条  子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权利责任和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子公司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过硬,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坚决执行上级各项决策部署;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作风正派,勤勉尽责、开拓进取,廉洁从业;身体健康,具备胜任相应职位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子公司中层干部还应当具备以下具体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熟悉相关生产技术、运营管理等业务。
一般情况下子公司中层干部选拔对象应担任选拔职位对应下一职位(含同等职级)一年及以上。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正处于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不得参与子公司中层干部选拔调整。
第六条  子公司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对综合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干部职工认可、具有发展潜力、具备多岗位任职经历的优秀人才,或者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子公司中层干部还应具备招聘公告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选拔任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拟定方案、选任考核、酝酿人选、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
第九条  拟定方案。各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队伍培养建设实际,研究提出本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交集团党委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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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选任考核。主要采取民主推荐、公开竞聘和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
(一)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会议投票推荐由子公司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职工代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以子公司班子成员、所在部门中层干部、业务骨干为主,根据推荐岗位也可适当调整谈话范围
(二)公开竞聘。通过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确定竞聘人员,对通过资格审核人员开展安全环保、党风廉政知识水平测试;竞聘考核一般采取竞聘答辩方式进行,包括演讲陈述和专业答辩两个环节,由集团公司领导、子公司班子成员及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组成竞聘考评小组对竞聘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三)公开招聘。通过发布岗位需求、简历筛选确定考核对象,并组织笔试面试或其他专业测试。
第十一条   酝酿人选。各子公司根据民主推荐或竞聘(公开招聘)考核结果,结合岗位需求及实际工作表现,经内部酝酿提出考察建议人选并报集团党委研究确定。
民主推荐得票率低于80%的或公开竞聘(公开招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组织考察。由子公司成立考察组,对拟任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综合考察,提出拟任人选建议方案。带花的诗句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业绩、团队管理水平及人际关系和廉洁自律等;考察谈话范围为所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级、部门同事或下属和业务关联人员;民主测评范围为所在公司中层以上人员、部分党员代表或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建议方案提交集团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公示任职。对拟提拔的子公司中层干部,集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任职手续。
中层干部任职时间自集团党委会研究决定之日算起。对决定任免的干部,集团公司指定专人进行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并在一定范围内正式宣布任免决定。
第四章 聘期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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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自任职之日起,至中层干部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日不足三年的,以任职日到合同终止日时间段作为聘任期限;个税怎么算
人生果(二)自任职之日起,至中层干部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日超过三年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三)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层干部,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聘期届满,由子公司组织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提交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期内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由子公司提出解聘方案,提交集团公司研究审批后,由子公司办理相关解聘手续。
第十六条 新任中层干部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自任职之日算起。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主要内容体现在被考核人在履职期间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基本程序为:
(一)子公司中层干部述职;
(二)民主评议;
(三)个别谈话;
(四)汇总考核结果,形成评价意见提交集团公司研究。
第五章  诫勉、辞职、降职、免职
第十八条   对子公司中层干部实行诫勉制度。诫勉对象指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信访或巡视工作中,发现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众意见较大的或在年度考核中排名末位或多个考核周期排名靠后的子公司中层干部。
(一)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二)试用期间的干部出现上述问题的,终止试用;
(三)诫勉期满后进行全面考核。对有明显改进的,按期解除诫勉,对无明显变化的提出调整或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对子公司中层干部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子公司中层干部辞职需写出书面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对子公司中层干部实行降职、免职制度。
(一)对经组织考察确认为综合素质较差,众认可度较低,业务及管理能力较弱的,或受到组织处理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应当对其进行调离或降职使用。
(二)对经组织考察确认为综合素质差,众意见大,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受责任追究应免职的,或因工作需要进行职务调整的,应当对其进行免职。
第二十一条  辞职、降职、免职的子公司中层干部,其职级、薪酬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或岗位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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