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电脑主机噪音大>诺基亚5230格机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规范我社委托贷款业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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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联社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自主支配的合法资
金,委托我社按其所指定的对象,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按其与借款人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得垫付委
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有关税金,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仅作为受托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四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必须严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为法人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委托人的资格
(一)委托人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二)委托人应在我社开立存款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
次存入,并应在我社预留印鉴。
(一)委托资金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可自主支配。委托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规模。哈尔滨旅游景点
(三)禁止接受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作为委托资金。
第八条借款人的资格
(一)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我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的,有关保证人、抵押物、质物必须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委托资金用途
免费公司起名(一)委托贷款禁止涉及一切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禁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从事不正当资金交易或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
(二)不接受投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行业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投向手续不完备、国家政策禁止、限制、环保不达标的项目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市和证券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市场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明显与行业、市场惯例相背的委托贷款申请。
(三)审慎接受委托人与借款人为关联企业,或者关系复杂的委托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能够提供交易合理的书面证明的除外。
(四)委托贷款如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项目必须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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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借款人应向我社提供有关批件。
第十条期限、利率和费率
(一)期限。委托贷款的发放期限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二)利率。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同时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利率明显偏离正常市场水平的,应严格审查委托的真实意图和目的,一旦监管部门对委托贷款利率有限制要求的,应按其要求严格执行。
(三)费率。我社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按委托贷款发放金额的一定比率计收;具体费率视每笔办理委托贷款的业务繁简、期限长短以及发放贷款的
金额等,与委托人商定。收取手续费方法,由委托人与我社在《委托贷款协议》(附件1)中约定。
第三章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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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审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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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重点审查的其他事项: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的验证,可办理委托贷款总额、借款对象、贷款方式、手续费费率及收取方法等。
(四)对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必要分析,如贷款用途涉及项目,则应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发现的风险点,应以书面形式知会委托人。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发放
(一)发放委托贷款时,禁止先贷后存,委托资金要先存后贷,委托贷款本息要先收后划。
(二)委托合同签署:委托贷款发放前,我社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该合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我社)有权签字人签章,加盖公章(委托人为单位的,还须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三)委托贷款通知:《委托贷款协议》生效后,委托人根据借款人需要办理借款的情况向我社提交《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3)。在通知书中需明确借款对象、借款金额、贷款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及贷款具体发放的时间等事项。
(四)委托事项核验:经办人对委托人出具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中各有关委托事项进行验核,通知书内容应与委托合同约定的各条款相一致。
(五)借款合同签署:委托事项核验无误后,应核实委托人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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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账户的存款余额。在确认借款人身份真实性后,按通知书要求与各借款人分别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见附4)。借款合同中不应存在我社对贷款回收承担责任或风险的条款。委托贷款有担保的,还需与担保人签署《委托贷款抵押合同》(见附5)、《委托贷款
质押合同》(见附6)或要求担保人出具《委托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见附7)。
(六)委托贷款发放: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条款和我社规定的贷款发放手续,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有担保的,放款前必须先落实委托人要求的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四条贷后管理
(一)经办社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违反合同挪用贷款的情形,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委托人。
(二)经办社应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贷款使用和还款的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对账单。经办社应按委托人要求,向借款人催收到期利息,利息收妥后按时划转委托人账户,并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委托人。
(四)在委托贷款到期前,经办社应协助委托人催收贷款,向借款人寄发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每次收回贷款后按时划转委托人账户,并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委托人。
(五)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到期贷款本息,提前向委托人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的,我社在收到
委托人出具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须列明展期对象、金额、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手续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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