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试 行)
奶茶品牌排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循环贷款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进一步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最省电的安卓手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贷款是指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所辖所有支行和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支行”)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根据客户的申请及其还款能力,一次性审批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允许客户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不含福祥便民卡贷款业务)。
第三条 循环贷款采取“一次审批、循环使用、余额控制、随贷随还”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从事信贷经营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循环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且在本行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它经济组织以及小微企业主。
第六条 申请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秘乐秘豆怎么提现
1、具备《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各项登记且年检合格;
3、在本行系统内网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帐户时间一年以上,存款和结算业务量与申请贷款额度相适应(提供本行存款账户最近1年存款流水);
4、最近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能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自有证明或租赁合同)、不少于最近三个月的电费单、水费单、工资单、房屋租金收据等;
5、无逾期还本付息和转移挪用贷款资金等不良记录,本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必须在一级或A级(含)以上;
6、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现金流量、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相关规定;
7、能提供贷款支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抵质押物必须足值有效、价值稳定、易于保管和变现。
8、有足额可用的内部授信额度。生活谚语大全
9、贷款支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受理调查与评级授信
第七条 符合循环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支行申请办理循环贷款,支行应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进行初审。支行要对辖内有循环贷款需求或符合循
环贷款条件的个人和对公客户建立详细的客户经济档案。
第八条 循环贷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贷款支行审贷小组进行初评,报总行信贷经营部审查,再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授信额度纳入借款人及关联对象的综合授信内,授信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客户在授信额度内第一次用信,由贷款支行包收责任人、调查人、委派会计、支行行长和审贷小组签出明确意见后一律上报总行按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以后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用信,不再逐笔进行审批,只需由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员进行支付证明材料审核即可。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在核定的授信额度以内,循环贷款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最高借款金额。
第十一条 循环贷款期限根据客户生产经营活动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
超过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实际贷款日以核心系统放款交易为准。
第十二条 循环贷款的利率按合同签订日本行同期限档次个体工商贷款利率确定浮动比例,单笔贷款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和贷款期限档次不同而变动,具体以借款借据为准,利率优惠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十四条 循环贷款不得展期。
第五章 贷款发放、支付及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支行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客户循环贷款;循环贷款发放必须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设定的“循环贷款”流程来进行操作发放。
第十六条 循环贷款必须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抵押物必须足值有效、价值稳定、易于变现,一般应为商业门面、商品住房、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或综合用途房产等不动产。贷款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最高额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最高额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
第十七条 按照不同担保方式,贷款行应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有效的抵押、质押权登记或止付、背书、公证等手续。鲁迅先生珍惜时间
第十八条 循环贷款必须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支行要按照“实贷实付”的原则和“受托支付”规定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严格监督贷款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循环贷款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和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多次发放贷款,不需重新组织贷款申请审批资料,只需由支行客户经理和审货小组对借款人提交的资金需求证明材料、委托支付协议和提款申请书进行审核同意后,由借款人订立借据,直接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启动放贷流程(将资金需求证明材料、委托支付协议和提款申请书作为附件上传),由各级支付审核人审核通过即可发放。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支行要单独建立循环贷款发放和收回电子台账,按月上报总行信贷经营部备案(于贷款发放后次月3日前)。
第二十一条 支行必须每年对授信期限超过一年的循环贷款进行一次年检,主要对借款人经营情况、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抵(质)押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审定或调整,并将未清偿的贷款逐笔以函证形式送借款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一笔循环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后,必须立即停止客户使用剩余合同额度。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客户经理要视情况及时采取停用合同额度、减少合同额度、取消合同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循环贷款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行应视情况采取停用合同额度、减少合同额度、取消合同额度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一)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循环贷款授信的;
(二)借款人将贷款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行为;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所负担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义务的履行;
(六)部分或全部担保违反合同担保条款约定,且借款人未能提供符合贷款行要求的新的担保;
(七)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等价值下降,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失去控制,以及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偿还;
(八)借款人涉嫌“黄、赌、毒”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市场、行业、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十)拒绝或阻碍本行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进行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期限内恢复已停用、减少、取消的循环贷款合同额度,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支行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提出是否同意恢复意见,重新按贷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循环贷款信贷资料档案按照《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信贷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循环贷款发放、调查、审批等环节发现违规的,按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罚实施细则》、《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处罚实施细则》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按《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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