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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增强我行支农服务 功能,促进全县城乡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安康市金融办、安 康市财政局和省联社安康办事处《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农商 银行开展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 意见》(安金融办发 [2014]58 号)要求,结合镇坪县经济发展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农贷”是指城乡居民享受的生产性、 生活性财政惠民补贴实现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后,城乡居民以陕西 信合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补贴资金作为担保向信用社申请 的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在办理“惠农贷”业务时,借贷双方应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贷 款手续。“惠农贷”业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借款人申请办理“惠 农贷”,必须向户口所在地信用社申请办理。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与贷款方式
第四条 申请“惠农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年龄在 18-60 岁之间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四字昵称(一)本县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
(二)享受镇坪县财政局财政惠民补贴,并持有财政惠民补
贴“一卡(折)通”账户;
(三)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较为稳定的收入,信用状况良 好,在人民银行人个征信系统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信用社已对该借款人(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贷款方式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 户担保,即:借款人(户主) 以其持有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 (折) 通”账户作为贷款的保证担保。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由支行、分理处(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根 据借款人 (户 )信用评级状况、家庭综合收入以及 “一卡(折)通”
国家规定的婚假担保账户资金情况等综合确定,原则上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其中:优秀户最高不超过 10 腾达路由器设置图解万元,较好户不超过 8 万元, 一般户不超过 6 万元。
各不相犯的意思第七条 “惠农贷”贷款期限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 对贷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偿还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可以展 期,展期期限与原借款期限相加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年,在期限内 借款人自主确定还款期限、还款计划。
第八条 “惠农贷”贷款利率实现浮动利率。对持有财政惠民 补贴“一卡(折)通”账户的借款人实行利率优惠,按现行同档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下浮 10% 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发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借款人(户主) ,由其本人到各营业网点 按规定办理,坚持“自主申请、公平自愿、服务农户、恪守信用、 账户担保”的原则。申请办理“惠农贷”贷款时,借款人需向户口所在 地营业网点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 复印件,家庭其他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卡 / 折;
(三)个人或农户评级授信通知书;
(四)借款人出具的家庭成员共同还款承诺;
(五)借款人出具的“一卡(折)通”账户保证担保承诺;
(六)借款人指定的担保账户扣划贷款本息的授权书;
(六)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贷款调查
由营业网点经办人员负责收集借款人申请材料,并在 1 个工 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准 确性调查,同时对借款人资格与家庭综合收入能力、生产经营能 力以及担保账户月度或年度持续拨入资金情况、贷款用途真实性 等进行尽职审查,确保贷款发放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 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将“惠农贷”贷款资料收集整理完备后,经 有权人审批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
放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
借款申请经营业网点审批同意后,各营业网点与借款人需签 定《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 ,由借款人出具《担保账户扣款授 权书》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三条 发放贷款 营业网点在办理发放“惠农贷”贷款时,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 借款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由借款人根据资金使 用需要自行支取。
第五章 贷后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卡 /ipone 5s折 由借款人自行保管。贷款办理机构按月查询登记借款人财政惠民 补贴“一卡(折)通”担保账户资金情况,对账户资金充裕的,按 月从其账户扣收贷款利息;账户资金不足的,由营业网点催收借 款人按月足额清偿贷款利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借款人不得申 请办理“一卡(折)通”账户挂失,需在贷款还清后办理相应挂失 手续。
第十五条 各贷款发放机构要逐笔建立“惠农贷”贷款发放明 细和风险监测台帐,按月向总行业务部备案,对发现异常情况的 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贷款。
第十六条 各贷款发放机构对“惠农贷”贷款贷后检查坚持每 季一次,重点关注借款人社会资信、借款用途、家庭状况有无变 化。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取消“惠农贷”贷款利率优惠并提前收回 贷款。
(一)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
款本息的
(二)连续两个季度不能按时清偿贷款利息的;
(三)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信用社工作人员对贷款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有损我行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还款, 需办理延期还款的,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 15 天提出贷款展期书 面申请,由办理贷款的营业网点按程序进行审批,展期期限与原 贷款期限相加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年。
第六章 贷款收回
第十八条 “惠农贷”贷款到期后,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 息:用毫不犹豫造句
(一)借款人通过营业网点营业柜面现金还款;
(二)由贷款发放机构按照《担保账户扣款授权书》规定, 在贷款到期后从“一卡(折)通”担保账户中扣划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对借款人主观故意违约,在贷款到期时不按合同 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发放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贷款保 全:
(一)通过协调磋商,要求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偿还贷 款本息;
(二)止付“一卡(折)通”担保账户资金,直到兑现的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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