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
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公司公募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募基金产品销售中的营销行为、档案管理、销售培训、客户回访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代销公募基金产品营销行为规范
第一条公司从事公募基金产品代理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从事公募基金产品代理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公司从事公募基金产品代理销售活动使用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原则上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经其稽核监察部门审核通过后的宣传推介材料。2021法定节假日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工作组负责协调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
第四条公司若自行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汉堡店加盟哪个牌子好(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
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自行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工作由代销产品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制作完成后上报代销产品评审
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公司各分支机构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无基金销售资格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第六条公司分支机构在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切实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具体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公司分支机构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八条公司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代理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公募基金产品;
(三)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公募基金产品;
(四)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五)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六)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各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在公募基金销售过程中还需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有关代销过程中禁止行为的规定。
第二章代销公募基金产品档案管理
医疗纠纷处理>什么品牌的跑步机好第九条代销金融产品工作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总部部门应妥善保管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妥善保存由代销公募基金产品所形成的各类开户凭证、交易凭证、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5年。上述业务资料的装订、保管、销毁等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代销公募基金产品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代销产品工作组负责协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公募基金产品管理人的培训讲师为我司进行公募基金产品系列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分公司负责公募基金产品代销业务的管理人员、营业部管理人员、基金营销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传统公募基金产品可不组织售前培训。
对于重点代销的特殊类型或创新型公募基金产品,必须先组织培训,后进行销售。未经培训,销售人员不得参与该产品的销售工作。
对特殊类型或创新型公募基金产品的认定由代销金融产品工作组负责。
第十三条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分公司、营业部代销公募基金产品的培训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代销公募基金产品培训实施要求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培训实施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四章代销公募基金产品客户回访
第十五条零售交易业务总部是代销公募基金产品客户回访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是代销公募基金产品客户回访工作的执
全自动洗鞋机行部门。
第十六条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超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为重点回访对象,营业部必须100%回访。营业部需在投资者完成认(申)购后的30日内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第十七条针对代销金融产品客户,回访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客户身份及基本信息,如客户姓名、证件号码、等;
(二)客户认(申)购资金和代销公募基金产品的对账情况;
(三)购买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揭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与开放式基金风险揭示书);
(四)核实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如下不当行为: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理产品发行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代销非保本或保收益类产品时,向客户承诺保本或保证收益;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向风险评测匹配结果为不适当的客户主动推荐公募基金产品。
中国地图轮廓第十八条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营业部在进行客户回访时,需通过回访系统进行留痕。如采用其他形式进行客户回访的,在保留回访文件原件的同时,将其制作成电子文件录入到回访系统中留痕。
第十九条公司公募基金产品类客户回访的部门职责、回访的形式、回访工作流程和要求、回访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参照《证券经纪业务客户回访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代销金融产品工作组负责修订,由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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