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人及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及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基金产品的销售行为,提示基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直销业务以及与公司有代销业务合作的所有代销机构。第三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销售适用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则。公司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3、客观性原则。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4、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章实施及保障措施
第六条公司实施合格投资者调查及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组织分工:
1、投资管理部负责统筹管理合格投资者调查及基金销售适用性工作;监督检查代销机构基金销售适用性实施情况,并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信息;
2、合规风控负责人负责代销业务中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资产管理部负责确定产品的风险等级;负责基金销售适用性在技术层面的实施,不断完善和维护基金产品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担能力匹配的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
第七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应针对代销机构开发、代销机构维护等环节做好销售适用性工作,确保合格投资者调查及销售适用性贯彻到销售相关的各个工作环节中。合规风控负责人与基金代销机构协商,在征求代销机构同意后,将合格投资者调查及销售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在代销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基金代销机构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
1、合规风控负责人定期向代销渠道发送公司基金产品的风险状况,包括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适合的客户体,从而使代销渠道能够在熟悉基金销售适用性和公司基金产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代销业务。
2、合规风控负责人应督促各代销渠道按照监管部门的销售适用性原则规定,对客户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进行调查,同时对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及风险识别能力进行动态评估,并通过交易过程和交易系统判断客户的风险承担水平,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3、合规风控负责人对各代销渠道的日常销售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代销渠道的销售行为符合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相关规定。对各代销渠道的日常销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时,发现代销渠道不符合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代销业务销售适用性流程
1、合规风控负责人在进行渠道开发的可行性调研阶段应进行代销机构销售适用性的调研。
2、日常销售过程中,合规风控负责人应了解渠道销售人员针对代销分支机构销售适用性的使用情况。如发现代销分支机构存在问题应通报合规内控部并与代销机构沟通。
第九条代销渠道的销售适用性问题主要包括:
如何提高英语成绩1、未提示所代销的产品的投资风险;
2、未进行客户风险承担能力与产品风险的匹配;
3、对风险不匹配的产品,客户自愿认购或申购的情况,未记录客户确认信息。
第十条资产管理部定期进行客户抽样调查,了解客户的风险承担水平及代销机构的销售适用性实施情况,对客户反映的销售适用性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要包括:
1、要求客户填写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了解其风险承担水平与持有基金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如不匹配应提示投资风险。如果客户自愿认购或申购风险不匹配产品,应及时记录客户确认信息。
2、及时将客户反映的销售适用性问题反馈合规风控负责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督促代销渠道检查并改进销售适用性问题。
3、资产管理部可通过电话回访、网络或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抽样了解客户风险承担能力匹配情况。
第四章合格投资者调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施行合格投资者调查和评价制度。在未经合格投资者调查和评价之前,资产管理部负责基金推介的人员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未经过合格投资者调查的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二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应负责总体执行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并最终核查基金投资人的投资资格。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负责对直销业务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及风险识别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进行直销业务客户风险承担能力与产品风险的匹配,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督促代销机构建立合格投资人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
晰有效的作业流程,对代销基金的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确保投资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对于基金投资人的要求。
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网上进货第十五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督促代销机构,在对代销基金的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前,应当执行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查基金投资人是否符合合格投资人的身份,切实履行反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5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对于依法设立并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包括合规风控负责人;4、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在向投资人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公司资产管理部应针对不同的投资者类型要求其提交以下材料:
1、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包括:
(1)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文件;
(2)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具的持有证券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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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托机构开具的持有信托产品的认购总额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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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崎骏的所有作品(4)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
(5)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
2、金融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
(1)客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2)银行卡对帐单;
我的拿手好戏作文600(3)银行理财产品有效认购文件及复印件;
(4)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对账单(包括网上交易的对帐单),须显示客户持有有价证券的价值总额。
(5)信托产品的有效认购文件关键页(包括合同编号、金额、签字页)及复印件;
(6)记名式债券及复印件等。
3、个人、夫妻收入证明
最近三年内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出具最近三年内年收入证明。
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家庭金融资产的,除提供相关财产证明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家庭关系的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到夫妻双方合计收入的,除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
4、机构相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为佳),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5、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产品身份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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