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服务体系的若干建议
L i f e g u i d e
生活指南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服务体系的若干建议
■ 文 / 安迪
摘要: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正式实施。尽管新个税法的修订借鉴了国外(尤其是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相关法律的新进经验,新个税法的内容更加完善且更加体现人文关怀,新个税法的实施事实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缴税负担;但是由于其较以前复杂的法律条文及相对繁琐的,使得新个税法的上述优势并未被公众感受到。笔者认为,症结之一便是申报缴纳服务体系不完善所导致。对此,本文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服务体系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期能够通过完善该服务体系从而最大程度发挥新个税法的优势。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服务体系
一、新个税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1日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此次修订的新个税法的一些显著要点在于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这些显著要点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合理减负,鼓励人民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
富裕”。可见,让人民众实实在在地感觉到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的减轻是此次新个税法修订所期望达到的效果。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新个税法至少截至目前并没有展现出立法者所期待的效果,甚至还出现了颇多争议。笔者认为有以下的几方面原因。
(一)新个税法内容本身更复杂
相较于此次修订之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个税法”)仅仅采用分类征收制,新个税法采用了分类征收制和综合征收制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用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制,其他所得依然采用分类征收制)。虽然混合征收制相较于以前单一的分类征收制更科学,但也更复杂。此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引入虽然减轻了纳税人的缴税负担,但是繁琐的扣除计算规则,在目前纳税意识尚不算普及的中国社会引发了颇多争议。因不明白专项附加扣除的繁琐规则(甚至压根儿就不知道存在专项附加扣除这个内容)而没有进行申报,从而丧失了享受税收
减免政策的事件屡屡发生。新个税法本
身更复杂的内容,增加了社会公众知法
用法的难度,从而使新个税法的效果打
了折扣。
(二)新个税法的程序更繁琐
在旧个税法实施期间,绝大多数情
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单位代扣代
缴的方式,这种方式并未给纳税人带来
额外的报税负担。在新个税法下,个人
需要按年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虽然自
行申报有利于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
理体制,但是需要纳税人自行计算并申
报,这同样给没有纳税申报专业知识和
习惯的大多数中国公民增加了诸多额外
报税成本(包括经济上的、精神上的和
时间上的)。此外,在综合征收制下引
入预缴程序使得(上文所述的)法律本
身和缴纳程序更加复杂。未经过涉税知
识专业训练的绝大多数社会公众对于预
缴和汇算清缴的关系及规则往往无法分
清。程序上的复杂性进一步增加了新个
税法被公众理解并接受,在公众中普及
的难度,从而使新个税法的实施效果进
一步折损。
(三)征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宣
导服务力度不够
如前文所述,新个税在法律内容和
缴纳程序上的复杂程度较之前都有了不
小的提升。按理说在这样的情况下,税
收征管机关应加强对新个税法的宣导服
务力度:向社会传达本次新个税法修订
“减负”的最终目标;并就此次修订所
带来的报税复杂程度的上升问题通过各
种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从
而协助纳税人顺利地完成个人所得税申
报缴纳。然而,征管机关目前在此方面
所提供的服务并未达到社会的要求。
(四)社会性的针对个人的纳税服
务中介机构尚未形成气候
在以英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社
会性的盈利性纳税服务机构是国家税
务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这些国家
的纳税人不知道如何处理复杂的涉税问
题时,发达的税务咨询行业能够通过市
场机制帮助这些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缴
纳,除了完成协助纳税人缴税这个最基
本的职能外,还能间接协助政府进行
税收管理及征收、并且能激发社会需
求、刺激就业、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可
以说,包含税务咨询行业在内的现代服
务业的发展能够形成国家、纳税人和服
务机构的“三赢”局面。然而,这类服
务在我国尚未形成气候。目前,税务服
务、咨询行业在中国基本集中于对企业
及对高端人士的涉税筹划及涉税咨询方
面(且不论即使在这方面,与发达国家
在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上仍由较大差
距),鲜少涉及对于普通公众的涉税咨
询服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普通公众
没有这方面的需求。前文已述,由于新
个税法本身的复杂性及政府在宣导方面
的力度不够,公众对于新个税法的具体
缴税方法理解不了是目前的一个普遍性
问题,而社会化涉税服务机构正好可以
利用这样的市场契机,在壮大自己的同
时也如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形成“三赢”
格局。然而,现在的事实却是:一方
面,以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为
代表的涉税服务机构抱怨“竞争大、没
活儿干,有活儿也没利润”;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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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生活>>Wealth Life
普通社会公众有需求的涉税业务却不得其门而入,造成供求双方的损失。
通过上文的描述,笔者认为:导致新个税在目前尚未发挥应有效果的原因在于该税法内容本身的复杂程度上升及征税机关的服务力度不够。而新个税法的颁布由于借鉴了先进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经验、顺应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所以,较之旧个税法,新个税法可以遵循现有原则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而不因再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因此,要解决目前新个税法效果不佳的问题,应从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性涉税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方式等方面下功夫。
无底洞 打一成语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服务体系的若干建议
(一)加强与各类企业的联系,及时解决企业及其雇员在履行扣缴义务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一方面,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来源,而各类企业是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预缴
的扣缴义务人。各类企业正确的计算和如实的申报缴纳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及时足额预缴有着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企业通过雇佣关系将分散在社会中的个体聚集在一起。相对于分散的个体,聚集在一起的体更容易服务与管理。因此,税收征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社会管理的同时,更应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根据本段上文所述的两个方面,服务职能应针对两个不同的对象:第一,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税收征管机关应通过线上及线下的各种方式指导企业的报税人员领悟新个税法的核心思想、正确掌握新个税法的计算与申报程序,做到足额及时报
告。第二,聚集在特定企业当中的每个
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机关要么直接面对
这些个体进行宣传辅导;要么对这些个
体进行间接辅导(即对企业的报税人员
进行除了扣缴义务之外的其他与个人所
得税相关的宣导,再通过企业的报税人
员向本单位个人先导)。这样,针对一
部分个体的宣导与服务便通过其所在企
业完成了。
(二)将服务深入社区、街道,及
时解决未受雇个体在履行纳税义务时遇
到的各种问题
除了受雇佣的个体之外,社会中还
存在大量未被企业雇佣的个体,如个
体工商户、为就业者及离退休人员等
等。这类体没有上一条所述的服务涵
盖,因此需要采取其他的途径为该体
服务。而社区、街道就是连接这些体
与税收征管机关的理想地点。其一,社
区、街道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有公信
力,也具有服务社会的功能;其二,作
为基层组织,社区与街道是众访问最
多、与众联系最紧密的公权力机构;
税收征管机关应深入社区街道,通过诸
如在社区街道服务中心设立税务服务
岗、设立报税自主系统、定期开展“税
局进社区”活动等方式开展针对社区居
民的新个税法宣导,解决这类社区居民
对新个税法的相关问题,最大限度保证
他们按时足额缴税。
(三)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扩大
税收征管机关服务范围和质量
显然,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也意识到
了通过此种方式可以有效扩大服务范
围,涵盖通过前两种方式后仍然没有到
达的体。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
“个人所得税”APP、各级税务机关拥
有了自己的微博,甚至有了
抖音视频号。然而:其一,这些
APP的普及率并不高,很多社会公众并
不知道这些媒介的存在,使得税收征收
管理机关“扩大服务体”的目标打了
折扣;其二,在这些媒体上发布的文章
也仅仅是干瘪的法律和政策解读,社会
公众对此并无兴趣。要使这些媒介渠道
真正发挥效果,有关机关应采取如下两
个方面:第一,普及媒介本身的“知名
世界环境日是哪一天
度”,通过在公众时常接触的媒介(如
知名新闻媒介,地方政府、生活、交通
出行等媒介)的宣传,增加涉税官方媒
介的“露脸率”,让社会公众知晓这些
媒介的存在;第二,丰富媒介内容,避
免干瘪的政策宣示。可以通过动画、微
剧、视频政策解读等方式,把法律内容
生动化、浅显化,这样才能更容易地被
社会公众接受。
(四)鼓励社会性涉税服务机构向
普通公众的个税服务方向转变
第一,要让这些服务机构认识到普
通公众的个税服务是一块潜力很大的市
场,值得深耕;第二,政府可以考虑通
过一些激励政策(如税收减免、分担一
部分个人报税费用)以促进这些服务机
构的进入;第三,国家也应通过政策宣
传、资金支持等方式,引导作为需求方
满江红原文及翻译的纳税人利用涉税服务,规避自身法律
风险。这样,通过供给、需求及政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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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合力促进社会化涉税服务的发展。
作者简介:
安迪(1986.12-),男,汉族,四梦见丈夫有外遇
川成都人,工商管理学硕士,四川大学
锦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税收法律制
非主流符号个性签名度及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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