亀维护公民文化权利的例子
公民文化权利是《文化和自然权利公约》的核心,即每个人都有参与公众文化活动的机会。在此期间,文化活动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们接受教育或健康发展。在此过程中,不同体中享有相同、平等和民主的文化权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15年7月发布了《世界公民和历史艺术遗产公约》(简称“公约”)修正案。该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第一批)暨《世界遗产名录》公布及传播的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明交流中心执行主任、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主席李永民指出,在该修正案通过前几年,许多国家对人类记忆和遗产保护有所松懈。该修正案规定的缔约国原则上应向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提交一份申报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该采取多项措施,保护现有世界遗产名录的真实性。因此,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精神制定出有效和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包括语言、文物、建筑在内的非物质遗产。为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这一点,让我们通过两个最典型案件展示公约在文化和自然权利方面应履行的责任以及其他各国加强对文化权利维护工作并采取切实行动来介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文化和自然权利发展战略的情况。
案例一:文化遗产受到损害
5.2级地震什么概念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对一些国家的文化遗产的损害,而不是对少数国家的文化权利的侵害。在波兰,卡夫卡、维特根斯坦、瓦西里大教堂、大主教府和米亚尔卡清真寺都曾被盗掘。这些盗挖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文化遗产,还影响了该国所有宗教建筑的安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波兰政府于2000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小组专责调查该事件。随后,该小组就发现许多盗墓者均来自不同的国家。波兰政府通过向各个教堂发放传单和派人前往盗墓者所在的地区调查等方式维护其身份,但仍无法阻止盗墓者在这些地区挖掘文物并进行盗窃行为。为了防止盗墓者继续作案,波兰政府甚至从2000年起就禁止在大主教府周边地区进行商业开发活动,但仍无法阻止盗墓者对天主教建筑的破坏行为。200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要求波兰政府就其保护非物质遗产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行正式报告并请求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向其发出正式通知。2011年3月,欧盟委员会针对波兰盗墓者发出正式通知并责令其采取所有措施,保护波兰文化遗产、历史遗迹和民族志不受破坏。这也是欧洲首个针对文化遗产因盗掘而遭受损害而发出正式通知的案例。
案例二:国家公园条例
2009年,瑞士一个联邦法院对有关国家公园的立法进行了裁决。瑞士国家公园协会称,
哪种牌子的吸尘器好瑞士联邦政府对此条例的规定“违反了其法定职责”,瑞士政府决定停止实施这一条例,并从2009年12月1日起禁止在瑞士国家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活动。对于瑞士联邦政府来说,国家公园条例违反了《公约》所明确的三个基本人权:自由、民主和生命权。在该条例中,瑞士联邦政府对国家公园的所有范围进行了限制,包括建设活动范围、禁止任何形式的破坏、禁止攀爬或破坏自然景观。然而,瑞士联邦政府认为由于瑞士国家公园协会等机构不在其中,没有强制执行该条例对其造成影响,因此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确保相关活动得到有效治理和监督。因此,瑞士联邦政府决定停止执行条例。瑞士联邦政府终止实施该条例的决定很快被其他国家效仿,比如美国国土安全部也实施了类似的举措。瑞士国家公园协会等机构也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制定了自己的管理条例,对此给予肯定和支持。瑞士联邦政府认为这一决定对其非常不利,因此提出上诉,并于2013年6月10日做出裁定,要求瑞士联邦法院继续执行这一决议。瑞士联邦法院也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瑞士国家公园协会上诉请求和判决内容。瑞士政府撤销了上诉裁定,正式裁定瑞士联邦政府继续向瑞士国家公园协会实施监督作用并加以追究。
案例三: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权利
八一建军节祝福贺词 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包括享有参加公共活动的权利,并为保护个人健康和安全创造条件。公共文化服务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文化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和美术馆等。公众有权通过参与公共文化活动参与文化,也有权从这些公共场所中受益。任何在这些公共机构内提供服务的人都是社会成员。各国应当尊重各国公民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权利。《公约》第27条指出:“所有缔约国都有权利用其文化设施、博物馆、图书馆、公共图书馆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形式的资源,并享有相关权利。”缔约国有义务保证文化设施、博物馆、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并能向公众开放。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非物质遗产作为重要载体的传统价值,使之成为人们可学习、可传承的传统,同时可发展其与人类发展过程有关的能力(包括与知识相关的能力),从而使公众能够不断地获取知识、发展能力并增强自身素质。同时,任何人都有参与图书馆馆藏资源的机会。所有这一切都涉及到知识财产,任何没有获得其合法性保护或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随意窃取其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财产与知识成果,从而导致公共服务的中断或丧失,进而对公众健康造成影响。
案例四:禁止非法移民国家活动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约规定,任何“受保护”的权利都可以被用来促进和保护。该权利包括基本的文化权利。“在没有获得教育,或语言能力未能通过教育获得资格前,每个人都有权利参加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公民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定义的“不受宗教、种族或政治压迫影响的地方从事传统文化活动。”虽然某些国家在制定与公约相抵触的国别或地区法时具有一定的自由,但许多国家对非法移民所持态度是坚决的,而且没有限制它们在这方面的自由。然而,有些国家对非法移民的活动表现出消极态度。在南非,一些非法移民就被当作非法入境者而受到。然而,南非政府对非法移民采取较为宽松的管理措施,没有对非法入境者采取强硬措施。一些非法入境者还被要求遵守《世界公民和历史音乐遗产公约》中关于“禁止个人或体非法移民的”规定。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南非人的权利,而且违反了《公约》及其精神所规定的“公正待遇”原则,即“自由、平等和人权”(简称“人权”)观念。因此,为了使《公约》体现出其精神以及充分体现其理念等,公约组织于2003年发布了《世界居民和历史艺术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案例五:对文物、古迹和遗址进行保护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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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是在2000年4月10日由多国代表团参加,由一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和一位国际保护联盟成员国代表组成的。该机构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加强保护各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多样性。2001年9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召开了第二次会议,讨论了本公约有关文化权利原则下如何看待文化遗产以及相关法律问题。2002年4月27日至29日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首届会议通过了《世界公民和历史艺术遗产公约》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权利与社区公约》,旨在通过立法加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物、古迹和遗址进行保护的责任。会议以全体与会代表同意批准该公约为基础。2001年11月29日,第二届世界公民大会召开。这是一个涉及各国文化权利义务并促进文化多样性与保护遗址、古迹、历史建筑和古迹遗产的全国性协商机制。该会议批准了各缔约国于2002年3月12日签订的《保护与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权利宣言》、2003年1月1日生效的协定及2005年1月26日生效的第446号修正案。该法案明确要求对古迹和历史建筑、可移动文物及博物馆进行保护,同时也强调相关立法应尊重所有缔约国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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